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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回迁前,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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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08: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使用权房屋回迁前,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
老人A在大连市内拥有使用权房屋一套,被动迁,与拆迁办的安置协议约定,回迁后动迁办交付A产权房屋一套。A按约定,以少领取相应数额的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方式,提前支付了参加房改的费用。
过渡期内,A委托律师做了份代书遗嘱,内容为:身故后,回迁后的房屋由最小女儿B继承。A有七个子女,部分子女已经早于A过世。
回迁前,A过世。
因无法协商一致,致使诉讼时,回迁房屋仍无法选定。
诉讼阶段,其他子女及代为继承人均主张参与继承分割,不同意房屋归B所有。

结果:胜诉,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回迁房屋归B所有。

代理人:受代书遗嘱律师委托,王希胜律师作为A的诉讼阶段的代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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