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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二审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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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1: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间借贷-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二审诉讼案
公司A向个人B借款(x+y+z)百万元,月息n%。
按约定,B于某日分两笔分别将x百万元和y百万元汇给A公司,同日A公司将N拾万元退还给B,用于支付(x+y+z)百万元借款的前两个月利息。次日B将借款余款z百万元支付给A公司。
之后几年中,A公司支付了B不同数额的本金x笔,支付了xx笔利息。
诉讼前,A公司与B达成书面约定,A公司欠B借款本金为(x+y+z)百万减去B不同数额的x笔本金。
一审法院未支持B提出的:N拾万利息应从借款总额即(x+y+z)百万元中扣除,在扣减本金的基础上重新计算利息的诉讼主张,按前述最后达成的书面约定的本金数额进行了判决。
王希胜律师作为A公司的二审代理律师,建议A公司上诉,并代理A公司参与二审诉讼。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是否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预付的两个月利息;
2、若应扣除,则前两笔利息是否应计算在应付的利息总额中?是否应作为欠付的利息之后支付?不同思路会导致最后欠付的本金数额有巨大不同。
3、支付的xx笔利息,每笔多出的利息(因为借款本金的减少)是否可以冲抵本金,以及如何冲抵?不同思路也会导致欠付的本金数额有很大不同。
4、支付的x笔本金是否应冲抵利息,以及如何冲抵?不同思路也会导致欠付的本金数额有很大不同。
总之,不同的思路和计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数额差异,而且差异很大,而且有近十种不同计算方式和结果。
本案正确思路:每笔还款的性质,即支付的每笔款项是优先冲抵本金还是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法定先后次序为费用、利息、主债务。
鉴于本案,依据约定及还款行为,每笔支付的款项性质是清楚的,属于有约定,故归还的本金只能冲抵本金,利息只能冲抵利息,而不能互相冲抵。
结果:王希胜律师代理的A公司在二审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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