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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各省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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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各省裁判情况)
实务乱象: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主动到案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责令其在某处等待而抓获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另行约定时间、地点主动到案或者抓获等多种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各地认定不一。
之前比较权威的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354号案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地方性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要认定为主动投案,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到案的自动性、归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动性。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虽然接到电话通知,但去与不去有选择的自由,其到办案部门投案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到办案机关,目的是交代自己的问题,接受办案机关审查;必须主动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到案不是为了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交代问题不主动,而是在经过教育甚至出示证据之后才被迫交代,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之前相关文章,点击右侧链接:1、浙江省高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     2、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首
下面是18个省级法院裁判认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通过http://openlaw.cn/裁判文书检索整理)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5号,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刑二终字第151号,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刑终50号,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高刑终字第52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刑终125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刑终24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刑终249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皖刑终字第0006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桂刑二终字第28号,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1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1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
1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刑终415号,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刑终72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刑终260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37号,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刑终285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一终字第80号,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53号,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不认定自首的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刑三终字第00006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注:其他省份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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