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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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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4: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的通知
[旅政发〔2015〕2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不结算差价,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二)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助至5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30%投资。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补助至55平方米(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被征收人2个或2个以上产权证的面积合并计算),补助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30%投资。
(三)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基础上,给予增加20平方米的补贴面积。其中增加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投资;增加10-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110%投资;超出20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投资。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基础上,给予增加30平方米的补贴面积。其中增加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投资;增加10-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105%投资;增加20-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的115%投资;超出30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投资。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分户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按所分户数享受补贴面积。
(四)对安置在高层房屋(规划设计七层以上,含七层)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免费增加10%的高层安置补贴面积,但不作货币补偿结算。
(五)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过渡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月/户。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的,按所分户数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过渡期限延长的,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限延长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超期在一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
二、货币补偿
(一)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二)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助至5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补助至55平方米(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被征收人2个或2个以上产权证的面积合并计算),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
(三)城区街道(登峰街道、得胜街道、光荣街道)区域内,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货币补贴=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10%)
涉农街道(含开发区)区域内,给予被征收人每户3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货币补贴=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05%)+10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格×115%)。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所分户数享受货币补贴。
(四)货币奖励10000元/户。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00元/月/户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条件的,按所分户数计算。
三、其他
(一)搬家补助费2000元/户。
(二)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按期搬迁奖励。
四、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工作尚未结束的仍按当时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规定》(旅政发〔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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