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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国劳务委托合同(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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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5: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出国劳务委托合同(担保)纠纷案

A委托中国大连B合作公司办理其到日本研修(劳务),合同约定若A离开接受会社,私自出走不归,需赔偿B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3万元。C为A行为做了担保,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近2年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A与C,称A到日本一年后私自出走,行踪不明(另谋待遇较高职业),应连带承担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A与C共同赔偿B公司违约金13万元。
担保人C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

担保人C二审诉讼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二审:以一审审理程序有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一审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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