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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诉争相同房屋,均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还是借款担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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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0: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诉争相同房屋,均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还是借款担保案

A房屋开发商将N套别墅卖给C公司后又将权利让与D公司。在此之前,自然人E、F、G与A房屋开发商分别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前述别墅中的3套,并各自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手续。

D公司与自然人E、F、G为争夺前述3套别墅所有权,均主张各自持有的合同有效,对方持有的合同无效,起纷争。

F、G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A房屋开发商二审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二审认为F、G真实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不足,名为买卖行为实为借款的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流押禁止规定及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驳回F、G上诉。
A房屋开发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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