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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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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1: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111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制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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