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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性权利”获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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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5: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首例“性权利”获赔案
原创 2018-02-11 卫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回顾
原告和李某通过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在两人长达一年的交往中,李某一直称自己离异。原告因信任李某,于是在李某答应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和其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但不久后,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原告,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并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5万元。[1]
本案被告之法律责任分析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不难看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二,存在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事实。其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事实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在本案中,其实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李某恋爱期间对原告性权利造成的损害能否得到法律的制裁?
实际上,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性权利”和“贞操权”的概念,因此实务判例中对此常常存在争议。贞操权是男女性纯洁的美好品行,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从而保证民事主体保持自己的性纯洁性。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民个人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但是,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贞操权不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或认为贞操被侵害应包含于身体被侵害之内,同时兼有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还有观点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不应当作为名誉权的一种而是具有独立法益的人格权。虽然,民法理论界关于贞操权是否为独立人格权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务界已经有了关于贞操权保护的鲜活案例,这为实践中贞操权损害之保护提供了应用的范例。
笔者认为,贞操权作为一种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恶意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在百合网上谎填自己的个人情况信息,称自己是单身,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原告因信任李某,于是在李某答应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和其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贞操权的侵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本案的审理法官也表示,我国民法里,虽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是一直单身的三十出头的女性,被告李某系五十多岁的已婚“离异”的公司董事长,原告在李某答应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和其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但实际上李某并未离异,除了原告自身遭受的身体损害外,这对原告而言无疑更是精神重创,因此,李某对原告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应当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案例延伸
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原则上恋爱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此等情况女方是否有权主张精神赔偿?本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请求,树立了恋爱期间女方权利保障新的里程碑,但这也不意味着恋爱期间权益受损就可以随意主张赔偿,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要法院根据事实、证据等进一步确认,但本案至少为受害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指引。
如今,随着大龄女青年的人数日益攀升,本案也为那些通过相亲网站进行拉网式相亲的群体带来了一定的启示,现实社会中的类似骗色或者骗钱行为并不在少数,且有一定典型性,
因此,更应引起相亲群体的高度重视。
同时,本案之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被告李某为何能够轻松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并顺利通过了百合网的审查?婚介网站的信息不实问题又该如何规制?试想,如果婚介网站通过严格的个人信息审查机制再将个人基本信息上传到网,是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因此,不得不说对有关婚介网站的法律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提上日程。(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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