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9371|回复: 0

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赠与亦或买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9-19 15: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赠与亦或买卖

继承人A、B、C、D(代为继承)共同起诉继承人E,诉请:
1、五人平均分割被继承人G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
2、继承人E购买被继承人G所有的房屋,欠房款XX万元,继承人A、B、C、D、E五人平均分割。

继承人G抗辩:
1、同意五人平均分割被继承人G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
2、房屋系被继承人G赠与E,过户时为了少交税款,通过买卖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约定的房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若A、B、C、D坚持系买卖关系,则合同约定给付款项时间至被继承人G死亡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不因发生继承而重新计算。

判决结果:
1、被继承人G账户内资金余额每人分得五分之一(庭审中各方同意将股票出售, E当日将全部股票出售);
2、继承人E对债权真实性、诉讼时效等提出异议,未经生效文书确认该债权效力及具体数额前,无法直接将其作为实有遗产予以分割,A、B、C、D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继承人E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19 11:47 , Processed in 1.09559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