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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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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0: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协助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诉讼案

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与债权人B之间的约定,将其开发的两套商品房解除与B的备案登记手续,重新分别备案登记在C和D名下,以便于以C和D的名义,通过房屋抵押贷款方式,借款以偿还案外人欠债权人B的款项。
后因故贷款未成,产生分歧,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C和D协助A办理案涉两套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

B拒绝承认A主张的事实,C和D缺席。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得到支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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