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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半挂车独立事故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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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10: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牵引车、半挂车独立事故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机A受实际车主B雇佣作为司机,在雇佣期间,B驾驶辽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牵引辽M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简称半挂车),在甘肃陇南兰海高速发生独立事故,半挂车撞击牵引车驾驶室,最终导致驾驶人B和乘车人A死亡。
B不具有驾驶案涉车辆所需要的A2驾驶证,其所有的B2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扣留、逾期未审验。

原告A1、A2、A3、A4系A妻子、女儿和父母,被告B1、B2、B3、B4系B的妻子、女儿和父母。

B系牵引车及半挂车实际所有人。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大连保税区C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由B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C公司对案涉车辆及车主B管理失控。半挂车挂靠在被告铁岭D运输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A1、A2、A3、A4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赔偿总额约110万,大连保税区C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80%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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