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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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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试行)
(渝高法〔2018〕164号  2018年8月23日印发)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证据标准的功能
第一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证据标准是指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过程中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的规范,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与规范化。
第二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标准的功能是为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提供分层和分段指引。
第三条 分层指引是指根据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的需要,提示办案人员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过程中应当如何构建证据链条,应当查证哪些事实、收集哪些证据。
第四条 分段指引是指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要求,提示办案人员应当分别收集哪些证据。


第二章 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第五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链条一般分为六个环节,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证据链条、查证事实、基本证据共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标准的基本结构。
第六条 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链条的六个环节分别是:
(一)案件线索来源及线索筛查;
(二)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三)查证犯罪事实;
(四)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五)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六)确定罪名与罪数。
第七条 “案件线索来源及线索筛查”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在案件线索来源上,主要有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关联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其他案件嫌疑人检举、其他机关移送、报案以及自动投案等。根据不同线索来源,其收集的基本证据为:
(一)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即办案机关对各类情报、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后的综合分析。主要包括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主要犯罪类型的分析研判;对网络媒体等舆情、社情的分析研判;对信访、上访材料的分析研判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为公安、监察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据以分析研判的相关材料等;
(二)关联案件侦办,是指对关联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违纪案件及其他案件的侦办。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为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关联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三)其他案件嫌疑人检举,应当查明检举人基本情况,检举内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检举人身份证明、检举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
(四)其他机关移送,要查明移送的机关,移送的具体内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案件移送函、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五)报案,要查明报案人基本情况以及报案的内容。收集的基本证据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报案人身份证明、书面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报案的,应收集电话数据等通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录音、短信等电子数据;
(六)自动投案,要查明投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投案经过。收集的基本证据有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受理案件时接收相关证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第八条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要查明公安机关如何通过案件线索分析研判锁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的,应当收集的证据是线索筛查与分析的具体情况说明、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第九条 “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涉案财物情况,该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情况。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多个罪名,涉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及组织成员个人犯罪情况对应的基本证据,应当依照具体罪名的证据指引进行收集。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主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涉案财物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条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第十一条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累犯、自首、坦白、立功、是否赔偿受害人及达成谅解、赔偿款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有无关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积极配合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等情况。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证明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
(二)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三)证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四)证明赔偿、谅解等情节的赔偿证明、谅解协议书等;
(五)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六)其他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确定罪名与罪数”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分别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确定相应罪名;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依法惩处;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具体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的证据标准第一节组织特征

第一节 组织特征
第十三条 “组织特征”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组织成员较多且层级、分工明确以及组织纪律明确。“组织结构相对稳定”体现为组织形成的过程、组织发展壮大的过程。“组织成员较多且层级、分工明确”体现为参加人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组织纪律明确”体现为组织纪律的制定和形式、组织纪律的主要内容、组织纪律的执行和遵守。
第十四条 “组织的形成”应当查明组织形成前聚集、纠集、笼络组织成员的情况,举行一定仪式或活动表明组织成立的情况,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标志性事件,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通讯工具、统一的服装、成立仪式上的会标、宣传横幅等能够证明组织形成过程的物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成立仪式的录音录像、电子照片、网络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组织形成过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以公司企业形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应当查明公司企业成立、运营的相关书证。
第十五条 “组织的发展壮大”应当查明组织成员加入时间、方式及过程,组织规模、人员、影响力逐步壮大的情况,组织者、领导者参与公共事务程度提升的情况及组织经济实力壮大的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加入组织的相关书面材料、成员花名册、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组织持续发展壮大的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其他能够反映组织持续发展壮大过程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第十六条 “参加人员较多且相对稳定”应查明组织成员总人数,参与组织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相对稳定。
应当查明的基本证据有:
(一)成员花名册、各类合同、工资发放表、组织参与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四)监控录音录像、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网络群聊人员数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 “组织者、领导者明确”应当查明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情况以及称谓,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内的地位、对其他成员的威慑力、管控能力的具体表现,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活动中的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户籍资料、身份证、成员花名册、各类合同、工资发放表等反映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监控录音录像、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应当查明骨干成员的身份情况、参加时间、方式、过程,骨干成员在组织内的地位低于组织领导者、高于一般参加者及其他积极参加者的情况,骨干成员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发挥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骨干成员对其所带领的组织成员的威慑力、管控能力的具体表现,骨干成员在组织内的分工和职责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户籍资料、身份证、成员花名册、各类合同、工资发放表等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监控录音录像、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成员分工明确”应当查明组织者、领导者的分工情况,骨干成员的职责分工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公司章程、职责分工文件等能够反映成员分工的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监控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成员分工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二十条 “组织纪律的制定和形式”应查明组织者、领导者制定或约定形成的明确的组织规则,可表现为章程、活动规约等,在组织活动中形成公知公认的惯例、准则,如一贯行事作风、口头约定等。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章程规约、会议记录等能够反映组织纪律形式的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搜查、扣押笔录;
(四)监控录音录像、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能够反映组织纪律制定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组织纪律的主要内容”应当查明组织日常管理纪律,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遵守的纪律,明确的奖惩措施或惯例。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凶器、通讯设备、组织成员服饰、饰品等能够证明组织纪律的物证;
(二)章程、规约、会议记录等能够证明组织纪律的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凶器等物证搜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五)监控录音录像、微信群聊记录等能够证明组织纪律主要内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二十二条 “组织纪律的执行和遵守”应当查明组织规则、章程、活动规约、惯例、准则,约定等能够约束组织成员,组织成员在行动前听从组织者、领导者安排的情况,组织成员在行动时听从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的指挥的情况,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主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具体的奖惩事例。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凶器、通讯设备、组织成员服饰、饰品、奖品、成具等物证;
(二)章程、规约、会议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监狱上账记录、医疗病历、医疗费交付凭证等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五)凶器等物证搜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六)监控录音录像、微信群聊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教据。

第二节经济特征
第二十三条 “经济特征”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及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的事实。“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体现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以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他人提供或资助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可调动的经济资源获取经济利益。“用于组织”体现为用于维系组织内部关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用于寻求非法保护。
第二十四条 “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应当查明组织成员根据组织的安排、事后得到组织默认或者所敛财物归组织所有进行敛财,通过提供非法货物或服务牟取利益,组织非法经营的时间、地点、方式、相关人员及收入等情况,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利用组织的社会影响为本组织或他人获取利益,对所获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管理、支配,所敛财物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金额。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犯罪工具、违禁品、赃款、赃物等物证;
(二)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关联企业列表;购物凭证、财产产权证书、财产损失证明,企业资产列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金额及记录,销赃凭证、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产权过户登记记录、财产管理、支配清单及记录、工作记录、财产支出明细记录,相关合同(租赁合同)、协议书、宣传资料、行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对财产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机关或基层自治组织的会议纪要、文件、工作记录,其他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五)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指认赃款、赃物笔录、提取笔录;
(六)监控录像,手机轨迹、GPS轨迹,IP日志、IP轨迹比对表、IP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 “以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应当查明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经营时间、范围、资产规模、财产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金额。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参与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的相关协议书、公司章程、关联企业列表,企业资产列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产权证书、纳税金额及记录,员工履历表、任职文件、工资发放名册、薪金总汇表、各种会议记录、情况说明,招标公告、投标意见书、财产拍卖会议记录、许可证、调查报告、相关情况说明,其他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三)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四)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能录及清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五)手机轨流、GPS轨迹,1P日志、IP轨造比对表、IP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六条 “通过他人提供或资助获取经济利益”应当查明组织成员提供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已经资助或承诺资助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资助的财产实物及照片;
(二)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关联企业列表,企业资产列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金额及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财产产权证书、产权过户登记记录、资助财产登记表,通话清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其他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四)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五)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六)手机轨迹、GPS轨迹,IP日志、IP轨迹比对表、IP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可调动的经济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应当查明被调动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被调动者的资产规模、被调动者承诺可用于组织的财产种类及金额。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章程、关联企业列表,企业资产列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金额及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财产产权证书、产权过户登记记录、资助财产登记表,通话清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其他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三)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四)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八条 “用于维系组织内部关系”应当查明以经济实力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包括为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中参与经营活动的成员发放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以娱乐消费等方式拉扰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之间过生日或办喜事举办生日宴席、摆庆贺酒,提供吸毒工具、场所,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获取经济利益归组织成员个人所有,投意、指使、帮助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归组织成员个人所有,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垫付、收益分红、投资入股等其他用于维护组织内部关系的活动。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犯罪工具、吸毒工具等违禁品、赃款赃物、举办宴席用的物品等;
(二)相关合同、协议、审批手续、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企业资产列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金额及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支付记录、资金收付凭证、工作记录、消费记录、发票、会议记录,成员花名册、租房合同、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好处费发放记录,情况说明,其他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四)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五)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六)监控录像,手机轨迹、GPS轨迹,IP日志、IP轨迹比对表、IP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九条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查明购买作案工具、凶器,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为被捕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照顾家属等,为作案后外逃的组织成员提供费用,对在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组织成员进行物质奖励,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有关的支出。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犯罪工具、违禁品;
(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支付记录,成员花名册、医院检查记录、诊断证明、看守所、监狱上账记录、民警值班记录,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记录、会议纪要、通话清单,其他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五)监控录像,手机轨迹、GPS轨迹,IP日志、IP轨迹比对表、I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三十条 “用于寻求非法保护”应当查明为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提供娱乐、消费等活动场所、支付费用,向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行贿,以其他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支付记录、资金收付凭证、工作记录、消费记录、发票、会议记录,相关照片、相关网络、新闻报道,其他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四)监控录像,手机轨迹、GPS轨迹,IP日志、IP轨迹比对表、IP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来、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数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电子数据的提取般采用观场固定或者远程勘验的方法进行。要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同一性,应随案移送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同一性的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取证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的,对全过程予以录像固定并随案移送。
第三十三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也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MD5值)等,并由侦查人员签字、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条件许可的录像固定。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作出说明,并附相关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复制件一并随案移送。
第三十五条 能够打印网页等直接可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随案移送打印件,但应附有提取、制作过程笔录。
第三十六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电子数据,还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件。

第三节行为特征
第三十七条 “行为转征”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为以组织名义实施、为组织利益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体现为暴力、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
第三十八条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分别查明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种类、次数。
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都需要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依照犯罪类型的不同,根据不同证据指引标准和证据模型收集证据。
第三十九条 “以组织名义实施”应当查明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会议记录、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监狱上账记录、奖品购买记录等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三)电话录音、电话监听记录、聊天记录及战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网络银行支出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十条 “为组织利益实施”应当查明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三)电话录音、电话监听记录、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网络银行支出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 “暴力、胁迫手段”应当查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绑架、组织强迫卖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其他暴力、胁迫手段的实施次数及基本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凶器、违禁品等物证;
(二)凶器、违禁品购买记录、会议记录、成员安排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物价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五)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六)监控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电话监听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十二条 “其他手段”应当查明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进行的“谈判”、“协商”、“调解”的事实;滋扰、纠缠、哄闹、聚众、跟随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生活秩序的事实。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通话清单、强迫签订的协议等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三)电话录音、电话监听记录、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节危害性特征
第四十三条 “危害性特征”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具体表现,以及区域、行业的大小等,以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确保“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同时,既不“降格”又不“技高”。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不同表现类型,应当结合其特点分别收集证据予以查明。
第四十四条 “一定区城大小”应当查明区域人口数量、人口流量、经济规模、区域面积。“一定行业大小”应当查明行业属性、行业内从业主体数量、经济规模、行业所涉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等。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
(一)行政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
(三)证人关于区域、行业大小的证言;
(四)被害人关于区城、行业大小的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
第四十五条 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即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应当查明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受害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何种形式的侵害及受损情况、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如举报、控告、起诉)维权或采取正当途径维权后被报复、阻挠的情况、合法利益遭受直接侵害的群众数量、采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收买、威逼证人等手段致使群众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有效保护自已权利的情况、致使定区域或行业内群众安全感下降等。
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被害人曾经报案、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上访、或者起诉的材料、受理登记记录、处理记录;
(二)对合法利益受损、不敢采取维权措施的群众数量的统计说明;
(三)拉拢消费记录、行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账户名称、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聊天记录及截屏;
(四)被害人关于该事实的陈述及辨认笔承;
(五)犯罪嫌疑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及辩解;
(六)证人关于该事实的证言。
第四十六条 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行业垄断”的,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管起止时间、所属行业市场整体规模、该组织经营额、市场占比及其变化情况、其他市场参与者数量变化(减少)、经营额及市场占比变化情况、垄断的形成及持续时间、垄断的规模大小、垄断行为的表现(操控、左右、决定行业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采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方式抗拒国家对行业市场的管理、垄断行业的其他情况。
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干预或影响行业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的具体表现、在行业内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该组织经营持续时间、所属行业市场整体规模、该组织经营额及市场占比、其他市场参与者数量、经营额及市场占比减少及原因、在行业内敛财数额及手段、造成行业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手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毁、灭失、停产、停业、减产、破产及由此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迫接受不公平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手段包括违法犯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失结果与手段有直接因果关系)、采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方式抗拒国家对行业市场的管理。
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行业垄断”或“重要影响”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被害人报案、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上访的材料、受理登记记录、处理记录;
(二)该组织在行业内市场占比的认定、情况说明、行业统计分析报告等;
(三)该组织制订的影响行业经营的规定、会议记录等书证;
(四)该组织在行业内敛财的银行交易记录清单、入账登
记记录;
(五)造成行业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清单明细、停产、停业公告及说明、承担造的责任的合同、相关损失鉴定、物品估价鉴定、司法会计审查、鉴定报告;
(六)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聊天记录及截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犯罪嫌疑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及辩解;
(八)被据人在行业准入、经售、竞争等经济活动中通文干预、影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九)证人关于该事实的证言。
第四十七条 对他人或企事业单位、团体生产、生活、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人伤害的受伤人数、损伤程度、敛财数额、敛财手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手段及其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因果关系、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次数及规模、致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所涉区域群众安全感下降或其它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
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他人或企事业单位、团体生产、生活、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被害人或受害单位报案、举报受理、处理记录;
(二)被害人就医治疗病历、医疗费发票、损伤程度鉴定等材料;
(三)通过造法把罪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敛财的银行交易记录、人账记录、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
(四)公司、企业等经济报失清单明细、停产、停业公告及情况说明、承担造约责任的合同、物品估价鉴定、损失要定、司法会计鉴定;
(五)关于群体事件的报道、政府舆情通报、现场监控视频、群体事件规模及参与人数情况说明;
(六)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聊天记录及截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犯罪嫌疑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及辩解;
(八)被害人关于该事实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九)证人关于该事实的证言。
第四十八条 干扰、破坏“机关、组织工作秩序”,即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不能正常行使职能的,应当查明干扰破坏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及后果,拉拢、收买、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手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的具体事件、对象、行为体现、次数,多次对正常履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时间、内容、次数、人数、后果,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具体载体形式、内容、点击数、浏览、转发量。
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干扰、破坏“机关、组织工作秩序”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报案及处置的有关材料、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二)被害人(被打击报复人员)就医治疗的病历、伤情鉴定、受害单位工作职能、秩序受到影响的情况说明;
(三)利用网络打击报复的网络截图、朋友圈截图、网络后台电子数据等;
(四)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拉拢消费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电子物证检验;
(五)犯罪嫌疑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及辩解;
(六)被害人(被打击报复人员)关于该事实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七)证人关于该事实的证言。
第四十九条 “向政治领域渗透”,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定职务的,应当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机关、组织中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其职权范围,获取政治地位或职务的具体手段(含暴力、威胁、贿选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的关系以及获取职务后为组织发展壮大所起的作用。
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当选、任职文件及相关会议、选举记录等;
(二)职责分工文件、通知、会议记录;
(三)行购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电子物证检验、聊天记录及截屏;
(四)被害人关于该事实的陈述、伤情鉴定及辨认笔录;
(五)犯罪嫌疑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及辩解;
(六)证人关于该事实的证言。

第四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财物情况
第五十条 涉案财物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托管或代管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财产。
第五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现状及价值大小。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作案工具、违禁品、赃款、赃物;
(二)相关协议书、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产产权证书、产权过户登记记录,对外投资资金往来明细、单位或个人资产列表、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金额及记录,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手续、银行卡查询手续,情况说明等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五)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第五十二条 “托管或代管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查明托管的经营性资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代管的经营性资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及资产管理人的情况。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赃物、违禁品实物及照片;
(二)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关联企业列表,企业资产列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金额及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财产产权证书、产权过户登记记录,情况说明,其他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五)电子数据形式的财务报表、资产列表、财物会计报告,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截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五十三条 “其他财物”应当查明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事实。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一)赃物及照片;
(二)销赃凭证,转账记录、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协议、合同、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其他书证;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四)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赃物的价格鉴定及说明、提取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产权关系文书文检鉴定等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财物真假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
(五)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六)监控录像,手机轨迹、GPS轨迹,IP日志、IP轨迹比对表、IP地址登录信息及网安情况说明,网络账户信息、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教屏、原始储存介质内的电子数据等。
第五十四条 在查证涉案财物的相关事实时,应当分类制作财物情况表,逐描述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即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财务情况表、代管或托管的经营性资产情况表、对方以恶意方式取得的或无法恢复原状的财物清单。

第五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批准逮捕的基本证据收集
第五十五条 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复杂性,审查批准逮捕时应根据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因涉嫌其他具体犯罪事实和具体罪名、尚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应当按照提请批准逮捕的具体罪名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直接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章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是: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或参与实施的;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第五十七条 “发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事实”要查明以下情况:
(一)有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发生。按照具体罪名的证据标准,应当收集的证据有:具体犯罪事实的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抓获人、扭送人、报案人的证言等;同时,针对如何确定上述具体犯罪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还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情况以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筛查及串并案的情况说明、技术侦查材料等。
(二)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实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后果等内容的供述;(2)被害人、证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陈述;(3)证实组织成员及分工、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奖惩措施的书面材料、会议记录、网络聊天记录;(4)证实该组织的经济规模、来源及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纳税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成员工资表、娱乐消费、购买作案工具等记录;(5)该组织干扰、破坏他人生活或其他单位正常生产、经管成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现警、投诉受理、处理记录、垄断或控制行业的认定材料、市场占比情况,造成他人受伤或经济损失的损失明细、群体事件政府舆情通报、监控录像等。
第五十八条 “具体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或参与实施的”。对具体犯罪的实施者,应当根据不同罪名的证据标准收集其实施具体犯罪的证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还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等。
第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犯罪嫌疑人接受组织提供的与一般劳务工作不符的报酬、接受笼络的高消费记录、受伤慰问等记录;(4)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承接、获取工程项目或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间接获取利益分配的材料。
第六十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较高级的犯罪集团,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在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时,应当查明组织成员实际作用大小以准确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也应从严掌握,对积极参加者、其它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在套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迫繳、没收赃款胜物,打击“保护伞”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可以从宽掌握;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根据其参与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形从宽掌握;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即使查明谅解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无关,也应当从严掌握。
第六十一条 “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的判决、释放证明、无前科记录的情况说明;(3)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活动的情况说明;(4)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5)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章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第六十二条 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从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的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六十三条 证据之间的印证性分析是指每个查证事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项下一般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要逐一审查每个查证证事项下的印证关系,形必须确实、充分,成准确、具体的印证。
第六十四条 关联证据之间的理镇性分析主要包括: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系有机整体。除了满足单个特征之外,还应当就四个特征综合考察判断;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及实施具体违法犯罪的时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关联性,否则应当作出说明;
(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与组织有关,与组织无直接关联的,应进一步核实。
第六十五条 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都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证人证言、多个鉴定意见、多次勘验检查笔录或被害人有多次陈述的,也要注意审查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六十六条 办理涉黑案件既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又要注意不能纠缠于细枝末节问题。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必须以按程序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在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时,也同样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来源、性质和权属。对不影响定要量刑的细枝末节问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理解和把握,不必到缠于枝节问题。比如,对用社会性质组织及共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在可以认定某犯罪组织已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活动的情况下,即使此部分款项的具体数额难以全部查实,也不影响定案。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标准》仅为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收集相应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八条 本《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执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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