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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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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1: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9-3-20 11:05 编辑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6/4/1
颁布日期:
2016/2/29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6〕34号
发表日期:
2016/3/17
主 题 词:
劳动监察 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 通知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3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44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266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使用及管理工作,特制定《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6年2月26日

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266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使用及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存范围及比例
(一)预存范围
按照《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指定的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预存比例
预存单位须以本单位名义按工程项目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基数为工程合同价款,预存比例及增减比例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三)适用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工程项目及由市建设、水务、港口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执行部门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使用、补足、监管工作,具体经办工作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
二、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须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存保证金手续:
(一)提交审核材料
建设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市人社局窗口办理核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手续。填报《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中标通知书(参加投标的单位提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
4、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申请表(加盖预存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核定预存金额
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个工作日内核定总承包单位预存保证金金额。
1、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无需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开具《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须预存证明》(附件2)。
2、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定预存比例及预存金额,持《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附件3)、《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附件4)(加盖预存单位公章),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银行的窗口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三)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
预存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开具《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附件5):
1、监管银行预存资金回单;
2、《三方监管协议》两份;
3、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流程
(一)当发生《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划支预存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1、预存单位申请使用
预存单位填报《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附件6),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定后,向监管银行出具《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通知书》(附件7)。由监管银行按照《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划支预存单位的资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
2、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划支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该使用工资保证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预存单位拒不配合的,根据《办法》、《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监管银行出具《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通知书》,由监管银行按照《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通知书》的要求,直接划支预存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预存单位使用预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使用之日下达《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附件8),责令预存单位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补足。
四、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预存单位使用工资保证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按照以下流程补足:
1、预存单位持《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补足手续,由银行出具补足资金回单;
2、预存单位自补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补足资金回单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五、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程序
(一)申请解除监管
1、预存单位申请解除监管工资保证金时,填报《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申请表》(附件9),并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1)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申请表(加盖预存单位公章);
(2)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
(3)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发现该预存单位(含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预存单位在本市媒体登报公示。公示30天后,未发现预存单位存在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通知书》(附件10)。
(三)预存单位持《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由监管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停止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解除监管后,工资保证金账户恢复为正常账户,账户内资金(含工资保证金及利息)由预存单位自行支配。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大人社发[2018]107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297号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8/6/26
颁布日期:
2018/6/26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8〕297号
发表日期:
2018/7/3
主 题 词:

发表部门:
法制处
  
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5〕266号)、《关于<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人社发〔2016〕358号)颁布实施后,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规定,给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换的问题
按照《关于<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经预存单位申请,目前已办理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的,可持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保函形式进行替换,并对之前已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予以解除。
二、关于解除保证金监管的问题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将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调整为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8年6月26日




大人社发〔2016〕35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实施日期:
2016/12/5
颁布日期:
2016/12/5
发 文 号:
2016/12/5
发表日期:
2018/7/3
主 题 词:

发表部门:
法制处
  
关于《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对《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5〕26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如下补充规定:
一、所有外埠(非大连市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均应按照《办法》中“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预存”规定,向指定银行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级建设、水务、港口、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项目有关手续时,应查验所有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证明。对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应告知其到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预存手续。
二、凡需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指定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以递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可以认定已预存工资保证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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