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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无效协议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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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5: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虚假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确认协议无效案

A、B与C、D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协议内容为A、B将厂房和土地出售给C、D,价格为人民币440万元,同日A收到xxx万汇款,A向C、D出具xxx万收款收据。
A、B之后一段时间,陆续支付C、D人民币xx万、xx万、xx万。
20xx年x月C、D占据了《房产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及建筑物。

A、B主张前述款项是借款,签署《房产买卖协议书》为了给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C、D主张双方法律关系是买卖,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A、B诉请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协议书》无效。

A、B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协议书》系双方之间虚伪意思表示,真实意思是将案涉不动产作为借款担保,协议本身作为伪行为无效。A、B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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