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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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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12: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9-4-24 12:06 编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索引号:717804719/2019-07836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法规部
发文日期:2019-04-04
公文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2019年4月4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附件信息: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doc


附件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截至查询日余额        币种        备注
                               
                               
二、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12: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2013年3月19日 司发通〔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
  附件1
  存款查询函
  ( )第 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继承公证申请,并对存款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年××月××日)及×××(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公证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证处(公章)
  ××年××月××日
  注:
  1. 本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
  2. 如查询申请人另行委托他人查询的,请在本函中附注如下内容:查询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上述信息(见所附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
  3. 本函由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执留存,公证机构依照查询需求出具相应份数。
  附件2
  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公证处:
  ×××(查询申请人姓名)于××年××月××日提交了你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第××号]。现将查询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款信息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其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金融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金融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
  1. 本通知书仅用于办理继承公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通知后。
  3. 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附件3
  委托书
  本人×××(查询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系存款人×××(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亲属关系)。现存款人×××(存款人姓名)已经于××年××月××日去世,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现在×××公证处签署此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办理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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