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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维权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如何判定赔与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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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07: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主维权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如何判定赔与不赔?

作者:不详

1.汽车经销商对超出售前车辆维护范围的瑕疵后续维修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车辆的意向,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因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总第265期)

2.汽车经销商将车辆低配改装成中配销售的,构成消费欺诈——姚先生诉A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整车销售合同》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具体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应当为中配,而实际交付的车辆系由低配车改装而成的,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三倍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3月23日

3.汽车经销商未严格检测而导致销售车辆为被更换零部件的非原装“新车”交付消费者的构成欺诈——谢某诉广缘公司、盛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为直接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虽进行了一定的外观检查,但未进行严格检测,便将被私换过重要零部件的非原装“新车”交付消费者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构成欺诈,应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8年3月2日



4.汽车销售商销售本应召回的车辆构成欺诈——余冰雁诉重庆长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欺诈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两种情况,前者是消极的作为,后者是积极的作为。汽车销售者负有将汽车召回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却未积极履行,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也正是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与销售者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故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虽然销售者在售后消除了汽车安全隐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5.汽车经销商将事故车当新车卖构成欺诈,应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阿骏诉飞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将发生过事故并被维修过的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5月21日第7版

6.经销商将翻新车辆当作新车销售的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应向消费者退还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张金维诉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当作新车销售,属于商业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8年1月17日



7.汽车经销商隐瞒以往销售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刘先生诉汽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销售商销售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牌等信息的车辆,虽然该车辆并未实际完成交付、未被使用,但足以对消费者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汽销公司理应将涉案车辆的所有信息进行披露,其未全面披露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6年5月16日

8.销售者隐瞒信息未构成实质性诱导不构成欺诈,不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柴江海诉宁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惩罚性赔偿并不针对销售者所有不当的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者极端无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不宜过宽,不能将销售者所有的不当行为均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并不一定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就构成欺诈,还需要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若经营者隐瞒的信息与消费者选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营者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已接受变速箱变更过,以及行驶过一定里程的事实的,销售者隐瞒他人不满变速箱问题退回车辆情况不构成欺诈,不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

案例来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6年第9期(总第141期)

9.基于PDI程序检查而更换汽车模块,经销商未明确告知的,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但不构成消费欺诈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黄某堂与温州XLH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基于PDI程序检查而更换汽车模块相关信息的,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其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消费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评析】

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常买方对卖方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并不能完全了解,生产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对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了解深度和广度要远远胜于购买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有失社会的公允。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关系中的弱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告知的信息应属于会对消费者购买选择商品或服务产生影响的信息。

在认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时,可以以相关信息是否会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依据。在本案中,XLH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PDI程序检查后发现排挡杆破裂并更换了变速箱控制模块,但XLH公司并未将此情况告知交易相对方黄某堂。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需要将排挡杆的周边部件全部拆除再重装,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此更换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因此该信息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XLH公司未向黄某堂明确告知该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即基于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在该案例中,XLH公司虽然并未明确告知黄某堂变速箱控制模块更换的事实,但XLH公司是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并将相关操作输入路虎汽车的全球系统,由此可知,XLH公司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案例来源:袁卫国、彭恋编著:《消费维权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第56-65页



10.消费者应充分举证证明汽车经销商有欺诈行为才能要求“三倍”赔偿——刘海兵诉丰都鸿鑫公司、涪陵梅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车辆在销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消费者应当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能要求“三倍”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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