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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8〕133号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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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1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人社发〔2018〕133号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133号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7〕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一级160元,二级140元,三级130元,四级121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564元/月,二级伤残2428元/月,三级伤残2294元/月,四级伤残2183元/月。
(二)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增加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0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4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842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1290元/月,其它供养亲属124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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