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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车上人员继承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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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方事故,车上人员继承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自然人A受自然人B雇佣作为司机,在受雇佣期间,B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单方事故,半挂车撞击牵引车驾驶室,致驾驶人B和乘车人A死亡。
B为牵引车实际所有人,该牵引车挂靠在大连保税区C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由B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半挂车所有人为铁岭D运输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C公司对A的损失8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公司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提出本案系单方事故,自然人A系车上人员,未转换为第三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C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其他上诉理由(略)。

A的继承人代理人二审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并未限定请求主体必须是车辆之外的车外人员,规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本案原告系案件当事人。无规定单方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例,对于车上人员损失,依据该规定主张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得到普遍判例支持,表明该规则得到普遍认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外的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未规定单方事故车上人员之间的赔偿如何处理,本案并不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依据有《侵权责任法》等,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公司违规挂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侵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C公司安全管理不善,致使被挂靠人在不具有驾驶牵引车资质的情况下,实际驾驶肇事车辆肇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结果:二审以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单方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不支持C公司的上诉主张。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A的继承人胜诉。

A的继承人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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