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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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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0: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2-6-15 14:11 编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高法(2020)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
1.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不含202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
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
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4.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2.有关赔偿项目认定,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当对试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精准统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明传(2019)513号
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经充分调研,现就全国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承办单位: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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