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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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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7 15: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密关系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A与B系女同性恋关系,原告为A的母亲C。

A主张:在恋爱期间,A先是从母亲C账户支取定期存款帮助B还银行卡欠款;后因B被上门催债,A欺骗父母,以投资借款名义欺骗父母,获得款项后借款给B;A将父亲银行卡交由B透资使用。后经催要,B出具了借条和收条,B归还了少部分款项。

B主张:双方系同性恋关系,并无实际借款发生,B所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仅是合意,未实际发生,B与A的父母之间无转账往来。

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举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被告,足以使法院相信C主张的待证事实之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最终认定借条的出具是对之前借款事实存在的确认,判决B给付C借款及利息。

C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崔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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