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139|回复: 0

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7-22 11: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0 14:56 , Processed in 1.76313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