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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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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罚
上海一中法院
黄祥青院长
文字部分系根据课程视频整理
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友、邻里之间,因为日常生活琐事而偶发争执,发生打斗的场合。
PART ONE
简要案情与争议问题
从因果关系角度切入,以暴力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大致可以将这类案件细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举例来说,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唐某在酒桌上因言语不合,其间曹某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压在其身上,双手掐其脖颈,导致被害人胃内的食物反流到呼吸道,因异物堵塞气管窒息而亡。
对于这个案件,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但是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偶合外在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这里也举一个案例,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坐在小桥边聊天,这时一位女青年路过小桥,王某就语言调戏。被害人徐某反转身来予以责问,王某不仅不予道歉而且恶语回复,被害人就打了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之下用左右手分别推击被害人的左右肩膀,导致被害人后退,这时恰好一辆卡车从身后驶过,致使被害人徐某与卡车相撞,最后头颅被卡车的后轮碾压,当场身亡。
这个案件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改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二审法院最终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七年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诱发被害人的严重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案例三的情况是这样的,被害人陆某素有酒后殴打妻子的陋习,一天这位丈夫又酒后追打妻子,妻子一边逃跑,随手捡起一只皮鞋,回头抽打了丈夫的头颅和身上各一下,两天之后,这位丈夫因自身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合并暴力作用,导致不治身亡。
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上诉,被害人的家属也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赵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第四种情形行为人的非攻击性暴力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导致死亡结果
案例四的情况是这样的,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陶某因在公交车上争抢座位,而发生争吵相互推搡,其间被害人陶某站在车的后门处,想将被告人拉到车下,张某用力反转身挣脱陶某,奔向车内,这时陶某一脚踏空身子向车外倒去,致使头颅着地,不治身亡。
这个案件检察院是以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判定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上面四则案例的裁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来讲,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是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这三种定性在法律责任上的差异是巨大的,从最高法定刑来看分别是,死刑、七年有期徒刑和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掌握标准,准确予以区分。
PART TWO
定罪标准及其法理解析
先看一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掌握这个罪,有两个要点值得关注,一是从故意伤害罪的内部结构来看,故意伤害罪实际包含着轻重不同的三个罪行。
一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种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第三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中像类似的这种并列规定的情形,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互不相同,因为相同就没有必要并列;二是彼此衔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三是互不交叉重合,因为一旦交叉重合就很难区分彼此、准确认定。由此,我们可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三种故意伤害行为中它的强度应当是最重的一种。也就是说虽然三种故意伤害行为表述是一致的,但我们在实际掌握上应当认为,第三种不能够与前两者同日而语。
另一个观察角度就是从罪刑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实际上有两部分行为构成。一部分是故意伤害行为,另一部分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大家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那就意味着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达到何种严厉的程度,才能与其法定刑相匹配呢?由此看来我们可以比较肯定的说,这里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不包含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至少应当是与重伤及其以上的程度才能够相匹配。因此无论是从故意伤害罪的内部结构,还是从罪刑关系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故意伤害,它是有打击强度的要求的,那就是至少应当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这样一种严重程度,才能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罪质、罪量相匹配。
我们再来说一说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这个罪,大家有一个疑问,明明是故意打击他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怎么能认定过失犯罪呢?
这里就涉及对于过失犯罪犯罪结构的理解问题。应当讲,故意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轻度的犯罪行为,过失导致严重危害结果,也是过失犯罪的一种类型。
比较典型的像故意违章醉驾,过失致人死亡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是这一类过失犯罪的典型实例。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相比较,它们在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过失心态上是完全一致的。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故意伤害行为的强度是有明显的区分的,也就是只有达到了具有严重伤害他人可能性的,这种故意打击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般的打击行为就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再来看一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在主观认知上存在不同,也就是说究竟是应当预见还是不能预见。
从刑法的角度看,要认定主观事实,一般需要掌握两个要点,第一就是认定主观事实应当通过客观行为表现,运用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准,通过经验法则来予以推定。
就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来讲,我们从客观上的暴力轻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强度越高,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也相应越大,相反,暴力强度越低,预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就相对趋小。
除此,我们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来看也可以一看端倪,那就是因果关系越简单越直观,预见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因果关系越复杂越多样,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就相对偏低。
另外我们认定主观事实,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定。
这里我想举一个实例予以说明。某日凌晨时分,三个年轻人酒后滋事,无端地拦截路人。这个时候一个青年正好路过此处,见到这种情形就主动躲避,并欲逃跑。三名寻衅滋事者紧追不舍欲行殴打,这个被害人逃到一条河边见无路可逃就跳入河水,结果是溺水身亡。对于这个案件,三名被告人都辩解,我们当时根本就没有殴打这个被害人,因此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也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的问题是,没有殴打他人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吗?
我们从当时的场景来分析,从时空条件看,当时是夜深人静。从力量对比来看,是三名酒后寻衅滋事的人准备围殴孤立无援的一个人。另外从三名被告人的主观犯意来看,他们当时是穷追不舍,说明他们的犯意是非常坚定的。
PART THREE
典型案件分析
通过上面的法理分析,我们对定罪的标准有了基本的掌握。下面我们应用这些定罪标准来分析我们前面提到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曹某是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以后,双手掐其脖颈使被害人身亡。从一般情形看,成年人用双手掐人脖颈,应当讲是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可能性的。并且这个行为被告人虽然是酒后实施,但依然可以认定为是故意实施,所以说曹某的行为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合适的。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用左右手推打被害人的左右肩膀。应当讲这个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可能性的,之所以被害人导致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身后驶来的卡车。但是当时是天色渐晚,被告人自己辩解情急之下,完全没有注意到身后驶来的卡车,这一辩解应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当时并没有故意利用外来介入因素,严重加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合适的。
案例三
被告人赵某用皮鞋将自己的丈夫抽打致死。这一致死的原因应当讲主要是因为,丈夫自身患有脑血管病变的严重疾病,皮鞋抽打只是外来因素,并且丈夫患病的情况被告人也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我们认为判定为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因此做过失犯罪判罪认定是合情合理的。
案例四
被告人张某在遭遇被害人陶某拉扯的情形下,用力转身这个行为本身应当讲并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的严重伤害。所以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失误倒在车外,头颅着地而死。这种情形对于被告人来讲,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很难预见的,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判定为是意外事件,应当是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PART FOUR
小结
●通过上面四则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作一小结,也就是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来讲,行为人大多数在主观上都不具有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内容,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通常也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结果。因此这类案件一般情形下,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合适的。
但是在暴力行为直接致死,和偶合外在介入因素这两种场合,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预见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这种情形下,根据具体的案情,可能发生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情况。另外在暴力行为诱发被害人严重疾病,或者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这两种场合,由于行为人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原因的预见的可能性较低,这种情形下就有可能发生认定意外事件的问题。
综合来说,只有区分不同的案件结合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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