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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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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12-25)
 楼主| 发表于 2021-1-8 09: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日)

  一、修改刑法的总体思路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有关要求,研究落实具体方案,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调查研究,会同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取得共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这次刑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
三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产生、发展和预防惩治的规律,注重社会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有效执行。同时,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三是,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拟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二是,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一是,完善证券犯罪规定。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二是,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是,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同时,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三是,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六)其他修改完善
  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二是,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
  三是,适应军队改革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作出完善,明确军队文职人员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另外,根据军事犯罪审判实践和需要,进一步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结构,保持罪刑均衡。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有的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有的可以适用刑法其他规定惩处;有的可以在法律适用中进一步明确,未列入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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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的说明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从事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袭警、冒名顶替上大学、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民众权益,包括拟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对暴力袭警单独入刑、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入刑,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认定为犯罪等。

来源 | 新华网

12至14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负刑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作了多处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

草案二审稿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审稿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同时,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两百条规定。

拟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见。

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拟入刑

草案拟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拟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草案针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拟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的说明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对草案作了说明。

周光权说,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三审稿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根据当前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审稿建议对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适当提高五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三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此外,还对二审稿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单位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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