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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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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09: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省法院依托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两屏一带两廊”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一)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朝阳县人民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辽河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应当由铁路基层法院和辽河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二)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沈阳市、辽阳市、铁岭市、铁路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连市、营口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4.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锦州市、葫芦岛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5.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阜新市、朝阳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6.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鞍山市、盘锦市、辽河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三)大连海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四)其他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
  第二条 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辽高法﹝2020﹞1号)执行。
  第三条 集中管辖法院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第四条 环境资源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以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不在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按本规定告知其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起诉;非集中管辖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案件移送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非集中管辖法院未在开庭审理前移送的,或者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确需移送的,应当报请有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集中管辖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作出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由上一级有管辖权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负责审理;二审法院其他审判部门已经开庭审理的由其继续审结,不再移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第八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管辖,管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省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交由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
  第九条 全省法院应当加强环境资源案件性质及管辖范围的甄别工作,切实做好诉讼引导和诉讼服务,科学立案、分案,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案件所在地法院代收和移送起诉材料等方式异地立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
  第十一条 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原则上到被告人羁押地或居住地开庭;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为异地开庭提供法庭、设备、警力等保障。
  第十二条 集中管辖法院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及时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推动构建多元环境治理体系,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三条 集中管辖法院应当结合各地区生态功能定位,按照分类施策的要求,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区域的生态安全,保障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后,集中管辖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由新受理案件引发的第二审、再审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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