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118|回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2-7 09: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2-5-19 09:46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
  本规定所称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第二条 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第一审民事、商事起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四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平台用户管理系统  https://rzsq.nia.gov.cn/login);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身份验证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告知跨境诉讼当事人。
  第五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应当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应当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工作签证、常居证等证明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线上视频见证的过程将由系统自动保存。
  第七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应的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材料;
  (三)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文字或者有相应资质翻译公司翻译的译本。
  第八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材料包括: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九条 受诉法院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登记立案;
  (二)提交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补正。当事人难以在15日内补正材料,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延长补正期限至30日。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正,又未申请延长补正期限的,立案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在线退回材料并释明具体理由;
  (四)无法即时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线查询处理进展以及立案结果。
  第十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受诉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宗教政策;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四)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经法院告知仍拒不修改;
  (五)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诉讼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3 10: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发布《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保证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正常开展,规范认证管理服务,国家移民管理局制定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9年9月11日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正常开展,规范认证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建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授权并指导、监督出入境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所开展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是指向依法依规应当查验个人身份信息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对当事人所持出入境证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核验。

第四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名认证,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核验,返回核对结果;

(二)实人认证,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的人像信息进行一致性核验,返回核对结果;

(三)证件电子信息识读,对出入境证件所载芯片内电子信息进行识读,返回识读结果。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依规应当查验当事人身份;

(三)对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具有所有权或者运营权;

(四)具备安全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技术保障环境;

(五)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不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单位申请开通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合法性说明材料,包括需要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业务领域、应用场景、认证内容等;

(四)对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具有所有权或者运营权的权属证明;

(五)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说明材料,包括软硬件运行环境、网络架构、系统模块组成、安全防护措施等。

使用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上述材料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

第七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为使用单位开通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在线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发出通过核查、不通过核查和补充申请材料通知;

(三)核查通过后,双方开展平台对接调试;

(四)调试结束后,双方签订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

(五)开通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

第八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评估使用单位认证量需求,确定采用移动数字证书或者签名验签服务器方式接入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

第九条 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单位应当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合规正当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不得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转让给任何的第三方使用;

(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信息系统、移动数字证书和签名验签服务器的安全;

(三)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保证平台能足够满足正常的认证需求;

(四)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及时提供身份认证结果;

(五)暂停或者终止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的各类情形。

第十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依规正确规范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提示并纠正:

(一)未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访问流量异常的;

(三)使用运营中存在安全风险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暂停认证服务:

(一)接到提示通知后,未能在十日内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的;

(三)超范围使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的;

(四)因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存在管理问题,影响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暂停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对于在上述时限内改正并经核查确认后,可以重新开通认证业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应当终止认证业务:

(一)接到暂停认证通知后,未能在三十日内改正的;

(二)提交不真实或者虚假资料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转让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功能或者泄露身份认证结果的;

(五)利用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业务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用于违法违规用途的;

(七)其他违反双方使用和安全保密协议的严重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

第十五条 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提供方发现使用单位使用认证业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3 10: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移民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为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个人事务提供更多便利,更好地吸引境外人才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十六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移民管理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9年3月26日

关于推动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的工作方案

港澳居民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持用的护照(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是港澳居民在内地、华侨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部署,为便利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个人事务、享有政务和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改革创新,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切实提升出入境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工作,有效提升出入境证件使用便利性。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建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力争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护照在交通运输、金融、通讯、教育、医疗、社保、工商、税务、住宿等领域的便利化应用。

三、重点任务

(一)及时准确提供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国家移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制定认证服务平台接口服务规范和平台使用准入规则,加强网络应用的安全防护,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部门提供互联网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满足港澳居民、华侨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服务相关事项的“实名”、“实人”、“实证”认证需求。(责任单位:国家移民局)

(二)加快推进出入境证件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便利应用。各相关部门及时对接使用出入境证件认证服务平台,将出入境证件纳入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和认可使用的身份证件选项,在政务部门现场办事窗口、自助服务设备和网上服务平台为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三)全面实现出入境证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便利应用。将出入境证件纳入交通运输、金融、通讯、医疗、住宿等领域认可使用的身份证件选项,提供自助办理、网上办理等便捷服务。在交通运输领域,将出入境证件纳入实名购票和实名查验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实现网上购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乘飞机、乘火车以及有条件的道路水路客运等使用出入境证件自助购票和自助验证,在银行、证券、保险以及电信服务业、旅店业等行业,可通过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核验身份,快速办理银行开户、住宿登记等相关业务,试点网上办理手机电话卡、证券开户、购买保险等业务;在卫生系统和医疗机构的网上预约挂号平台,可办理网上预约;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可提供网上投递求职简历、网上报名参加考试等服务。(责任单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四)大力拓展出入境证件在互联网企业服务平台的便利应用。推动各类互联网企业对接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将出入境证件纳入用户注册的有效身份证件选项,实现即时注册并按规定开通网络支付、共享单车等互联网应用功能,使港澳居民、华侨更多地享有互联网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移民局)

四、工作步骤

(一)国家移民局运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利用出入境数据资源,建成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已完成)。

(二)国家移民局开展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试点,重点推动出入境证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便利化应用(2019年2-6月)。

(三)国家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运行宣传推介会(2019年5月)。

(四)相关部门对接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开展应用系统、公共服务设备、网上办事平台改造,将出入境证件纳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身份证件选项并提供相应服务(2019年6-9月)。

(五)相关部门总结应用系统、设备升级改造等情况,评估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使用成效,实现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2019年9-12月)。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国家移民局与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建立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共同推进任务落实。各部门要立足本职,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实际情况,梳理细化出入境证件便利化事项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单位,确保在2019年底前实现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工作目标。

(三)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港澳居民、华侨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督导检查,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出入境证件使用不便利的新问题。

(四)积极开展便利化应用宣传。各部门要适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两微”平台、手机APP等新媒体积极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全面客观展示工作成效,为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6 00:50 , Processed in 1.09454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