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8778|回复: 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2-18 08: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辽高法(2018)65号

  
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更好地营造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除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城市即沈阳、大连、营口外,我省其余城市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片区,东部片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集中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部片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集中由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沈阳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原来的沈河区人民法院变更为地处浑南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地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除原有的西岗区人民法院外,再增加地处自贸区大连片区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另外,将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额统一定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中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二、具体安排

1、沈阳地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下的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

2、大连地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下的、涉自贸区大连片区的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余的由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西岗区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

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营口地区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目前先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4、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丹东、本溪、鞍山、辽阳、铁岭、抚顺地区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目前先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丹东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5、锦州中院集中管辖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盘锦(含辽河)地区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目前先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锦州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6、沈阳中院、大连中院集中管辖下列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其中抚顺、本溪、锦州、葫芦岛、铁岭、阜新、朝阳地区的上述纠纷由沈阳中院集中管辖;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地区的上述纠纷由大连中院集中管辖。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8年6月6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6 06:33 , Processed in 1.97164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