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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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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08: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辽高法(2018)64号


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更好地营造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我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新设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营口地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2、原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统一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3、原由丹东市五个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统一由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具体安排

1、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沈阳市以及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二审案件,以及上述地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二审案件,以及上述地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营口地区标的额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将来案件数量增加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增设一基层法院管辖涉外案件)。

4、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丹东地区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二审案件,以及本辖区标的额5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5、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

三、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归口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列明了十类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我省的这十类案件由上述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集中审理,其他法院不再审理。

十类案件包括了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即涉外案件)和归口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不一定有涉外因素)。对于涉外案件按照前述调整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对于归口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中的国内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能因归口办理而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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