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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规范(试行)-大连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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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09: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规范(试行)

2020年2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案件,可以进行开庭、询问、调解、证据交换、听证、宣判等诉讼活动。

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事先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条 预约通知

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提前三日在本院审判管理系统内进行预约登记,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设备准备和测试

技术人员应在开庭前一天,会同书记员对互联网法庭的网络条件、设备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测,确认符合开庭需要。

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半小时到法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设施,确保庭审能够正常进行。

技术人员应当协助书记员在开庭前连线各方当事人完成预先测试,并提示当事人检查设备,确保开庭期间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电力充足状态。

第四条 身份确认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通过视频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视频镜头前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单位员工,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代理手续以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函和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书记员应当听取当事人对各方身份确认的意见,并在当事人对彼此身份确认无误后向法官报告。

第五条 特别告知

开庭前向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时,应当特别告知以下内容:

(一)须保持网络畅通,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出连线。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二)当事人应当按开庭要求着装,场所一般应封闭且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根据庭审的录音录像证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证质证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证据的,应当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告知法官。法官一般应在开庭之前完成证据交换,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开庭前可由技术人员对举证事项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开庭时法官在线听取质证意见。

当事人临时提供证据,通过视频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审理或庭后另行组织质证。

第七条 庭审笔录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负责完成庭审笔录制作和传输。当事人、法官应当在线通过电子捺签的方式进行签名确认。

法官助理应当及时拷贝或下载相应视频存卷。

第八条 技术支持

诉讼活动进行中,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合议庭应当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果合议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终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技术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网上庭审的正常进行,及时解决技术障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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