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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标的物网上询价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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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1: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标的物网上询价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缩短执行财产处置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试行以京东大数据为依托的网上询价系统,对执行标的物实行网上询价,询价结果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公开公正原则。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网上询价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条 依法自愿原则。网上询价结果做出后,应当征询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无异议的,作为拍卖依据。

第三条 合法原则。网上询价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执行。本规定内容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适用标的。

(一)拟进行评估、处置的大连地区市政区域内(含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住宅类房产;

(二)拟进行评估、处置的机动车辆;

(三)国内其他地区城区住宅类房产如京东大数据支持也可适用网上询价。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当事人不能达成议价的应当进行网上询价确定拟拍标的物价值。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涉财产刑事执行案件,应当进行网上询价确定拟拍标的物价值。特殊情况不宜采取网上询价方式,报庭长批准。

三、办理程序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财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适用网上询价的快捷优势及成本优势。

第七条 网上询价开始前,案件承办人应当按要求通知当事人提供的资产信息。也可以委托京东网指定网拍辅助机构对资产进行调查,提供网上询价和网络拍卖所需的数据信息、照片和瑕疵情况。京东网指定网拍辅助机构可对询价房产的占用情况、欠费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拍照,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八条 网上询价时,案件承办人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网络询价程序的进行。网上询价过程及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应当参加情况作好记录。

第九条 网上询价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打印网上询价结果页面,将网络询价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记入笔录附卷,并按照办案流程和节点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办案系统中。

第十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网上询价报告做出后,应当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网上询价结果认可。

四、结果运用及异议程序

第十一条 网上询价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询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结果经告知当事人无异议的,网上询价报告效力与委托评估报告效力同等。案件承办人可以询价结果为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降价幅度调整后作为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网上询价结果不认可的,网上询价程序终止,并发起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网上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相应证据并说明异议理由。如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网上询价结果明显不合理的,经执行合议庭评议后,网上询价程序终止。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需要确定财产价值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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