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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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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大公发〔2017〕246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各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

                                                2017年6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配备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切实保证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结合认罪的具体情况,作为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参照《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种类,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加强各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得到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安机关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六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条件应当参照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的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慎重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一节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办案部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十条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办案部门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   权利保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已委托辩护人的,由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该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第三节   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于撤销的案件仅限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少数情况,不得就一般案件报请公安部启动撤销程序。

  第十五条 经公安部提请批准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

  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依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程序适用

  第十六条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按照《大连市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暂行规定》同时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进入侦查程序、尚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可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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