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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出售保健食品,三次开庭审理之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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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10: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1-7-16 13:45 编辑

向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出售保健食品,三次开庭审理之诈骗案

以A为首的30名被告人,被某市某区检察院指控:
A等被告人研究决定利用电话销售保健品,成立公司,A负责购买某几种保健品,在某些省通过电视等媒体广告,宣传保健品具有某些功效,预留400客服电话。
某些被告人被指控修改诈骗“话术”,雇佣、培训其他被告人,参与管理及销售。
话务组被告人冒充产品厂家工作人员等身份解答群众来电,通过免费赠送少量保健品等方式骗取信任,获得受害人信息,将载有虚假保健品宣传内容的宣传册、“评书机”与赠品一并邮寄受害人。
销售组被告人通过再次去电回访方式,按照培训及话术,冒充中医学会专家、同仁堂指导老师等身份,再次了解群众病情,夸大功效,向不明真相的群众推荐产品,邮寄销售,货到付款,牟利。
经鉴定,被告人A等30人团伙总销额为789178元,被告人A涉嫌的诈骗金额为789178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等30名被告人,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0名被告人共同犯罪,A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

1、2020年9月第一次开庭。被告人A辩护律师对行为人A是否指使、参与实施了欺骗行为,群众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知,群众是否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因果关系及结果归属,诈骗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受害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其他群众购买相经历一致、是否具有代表性,诈骗金额,证据等全面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人A涉嫌的诈骗金额应为数额巨大,而非特别巨大。

2、庭后,法院、检察院听取了各位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延期审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取得一些受害人证言,2021年4月第二次开庭。

3、2021年6月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每位被告人均大幅减少指控诈骗金额,将A的诈骗金额由789178元,变更为139409元。
被告人A犯罪数额由“数额特别巨大”,变为“数额巨大”,量刑起点由10-12年变为3-4年,量刑起点减少了7-8年。

4、2021年7月15日第三次开庭。

最终,为被告额外争取到从宽处罚,法院最终量刑较最初检察院指控能减少刑期10年左右。



被告人A的辩护律师: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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