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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防范和惩治诉讼掮客维护司法公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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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9 15: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完善防范和惩治诉讼掮客维护司法公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掮客防范和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01
诉讼掮客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的诉讼掮客,是指受请托人委托,违反规定处理诉讼事务,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

2.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请托人,既包括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委托人本人,又包括本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其他受托人。

3.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违反规定处理诉讼事务,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纪、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处理诉讼事务;处理诉讼事务既包括处理诉讼本身事务,如办理取保候审、办理评估拍卖、协调案件结果,又包括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务,如承揽案件、打听案情、提供咨询意见等。

4.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行为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2)行为人委托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他人,由他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行为人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3)行为人与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他人合伙,由他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4)行为人仅在诉讼外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5.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施加不正当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不正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施加的影响、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2)法院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违反法纪、政策、行业规范规定;

(3)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诉讼活动中谋取优势。

施加不正当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施加的影响、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施加影响、谋取利益的方式、程序不正当。对于在诉讼活动中谋取优势的认定,要注意结合有无违反程序规定,是否对其他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公平、公开、公正参加诉讼造成实际影响等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02
诉讼掮客的识别

6.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人员为他人处理诉讼事务,及时甄别和发现诉讼掮客:

(1)在职法院工作人员;

(2)与在职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在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4)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在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5)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能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影响的在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6)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能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7)与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有或者曾经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

(8)与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有或者曾经有工作联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9)能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产生足够影响力的其他人员。

7.人民法院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以下信息,加强研判,发掘诉讼掮客线索:

(1)离职法院工作人员代理案件情况;

(2)在职、离职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代理案件情况;

(3)同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同一法院代理案件数量、标的额等情况;

(4)同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法院代理案件数量、标的额等情况;

(5)其他情况。

8.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诉讼掮客专门信息档案,收集、整理、存储下列信息,逐步实现诉讼掮客违法犯罪行为信息、数据共享:

(1)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贿赂类犯罪中,本人或通过他人就处理诉讼事务向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与该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提出请托事项或者给予财物等信息;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渎职类犯罪中,本人或通过他人就处理诉讼事务向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与该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提出请托事项等信息;

(3)经纪检监察机关生效纪律处分决定、政务处分决定认定的本条第(1)(2)项所列违纪违法行为中,本人或通过他人就处理诉讼事务向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与该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提出请托事项或者给予财物等信息;

(4)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利用、冒用、盗用法院工作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招摇撞骗、诈骗等信息;

(5)经查证属实的“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中记录报告的信息;

(6)经查证属实的其他就处理诉讼事务向法院工作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提出请托事项等信息。

9.除依法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以将诉讼掮客专门信息档案对全省法院予以公布,及时甄别和发现诉讼掮客。



03
诉讼掮客的防范

10.法院工作人员要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11.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通过改换身份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处理诉讼事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处理诉讼事务提供便利、帮助;

(3)纵容、默许他人利用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处理诉讼事务;

(4)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合谋,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互相为对方关系密切的人处理诉讼事务提供便利、帮助。

12.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教育、管理和约束,防止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充当诉讼掮客。

1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诉讼掮客线索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控告、举报或要求监督。

14.法院工作人员发现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违反有关规定,以该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处理诉讼事务,或者在该法院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诉讼事务,该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制止、不纠正的,对该法院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相关法院或者人员发现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予以报告、纠正。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予纠正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15.法院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冒用、盗用自己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名义处理诉讼事务的,应当立即制止或纠正,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16.相关法院或者个人发现有人以本意见第6条(2)(4)(6)项所列人员名义处理诉讼事务的,不论真假,应当按“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原则处理,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党组(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处理。

17.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的要求,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除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之外的所有信息,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正常途径关注、了解到相关司法信息,以防司法掮客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不正当利益。



04
  诉讼掮客的惩治

18.诉讼掮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对诉讼掮客以行贿论处;诉讼掮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给予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财物的,对诉讼掮客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论处。

19.与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他人委托,充当诉讼掮客,向法院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明知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要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该法院工作人员和诉讼掮客均以受贿论处。

20.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他人委托,充当诉讼掮客,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要求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和诉讼掮客均以受贿论处。

21.与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他人委托,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该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对诉讼掮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他人委托,充当诉讼掮客,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对诉讼掮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论处。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他人委托,充当诉讼掮客,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对诉讼掮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论处。

22.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他人委托,充当诉讼掮客,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渎职行为,对诉讼掮客以共同渎职论处。

23.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在职、离退休法院工作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充当诉讼掮客,应当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4.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充当诉讼掮客,应当移送相关机关从严追究纪法责任,并附下列材料:

(1)线索移送函,载明移送线索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诉讼阶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线索来源、嫌疑人信息、涉嫌事实、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涉嫌充当诉讼掮客线索的移送,由发现线索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2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诉讼掮客,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追究其他责任,并附下列材料:

(1)线索移送函,载明移送线索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诉讼阶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线索来源、嫌疑人信息、涉嫌事实、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并收缴不正当利益的书面建议。

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充当诉讼掮客线索的移送,由发现线索的法院工作部门负责。

26.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诉讼掮客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处置程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实时监督和指导,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

27.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28.人民法院要通过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发布诉讼掮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当事人风险意识,对诉讼掮客形成震慑。



05
附  则

29.本意见所称的离职,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包括调离、辞职、开除、离休、退休等。

30.本意见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1.本意见所称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但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32.本意见所称的关系密切的人,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能产生足够影响力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特定关系人属于关系密切的人。

33.本意见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4.本意见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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