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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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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9: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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