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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关于船舶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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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2 13: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船舶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2日经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定义的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院依托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拍卖平台,以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将涉诉船舶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财产变现方式。

第二条  本院拍卖涉诉船舶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第三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组织船舶鉴定、评估,在拍卖成交后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等事项。

第四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设网络事务管理员,负责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线发布拍卖公告、办理在线咨询等事项。网络事务管理员不隶属于拍卖船舶委员会,但应当对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船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拍卖船舶委员会选定。拍卖船舶委员会在选定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当事人意见;

(二) 涉诉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等船舶特性;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船舶交易方面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四) 网络拍卖平台的安全程度及稳定程度;

(五)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配套服务的能力;

(六) 其他对网络拍卖有影响的因素。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网络拍卖平台正常运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竞买人信息,全面、及时展示拍卖信息,保证拍卖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窃取、泄露竞买人信息,不得设置妨害网络拍卖公正进行的后台程序。

第七条  在涉及本院的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网络拍卖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接受本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开始前,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委托船舶检验机构对涉诉船舶进行检验;

(二)委托评估机构对船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三)向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四)确定网络拍卖日期,确定拍卖公告内容;

(五)在拍卖三十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拍卖通知送达当事人、船舶登记机构、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

(六)拟定船舶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保留价,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保留价依规定需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报告;

(七)确定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保证金数额与竞拍最低加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八)将与拍卖相关的需要公示的信息交网络事务管理员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发布。

第九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事项由网络事务管理员负责:

(一)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和相关信息,网络媒体包括网络拍卖平台、本院官网及微信平台等,网络公告发布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二)在网络拍卖平台办理在线咨询事务,向问询人告知网络拍卖报名方式、保证金交纳方式等内容;

(三)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协助其保障拍卖平台的稳定与安全;

(四)有关信息的收转与发送;

(五)其他与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辅助工作。

第十条  竞买人参与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主体资格材料,经网络拍卖平台审核通过后,

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报名;

(二)向网络拍卖平台交纳保证金或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支付系统中将保证金交系统冻结;

(三)竞买人享有船舶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向拍卖船舶委员会递交证明材料;

(四)拍卖开始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加价幅度为最低加价幅度的整倍数;

(五)拍卖成交后,应当立即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后七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实行网络实名制报名,多人合资合伙参与拍卖的,可由其中的一名竞买人报名,但应当于拍卖开始前向拍卖船舶委员会递交材料报备。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于拍卖开始前与代为竞买人一同向拍卖船舶委员会递交材料报备。

第十二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船舶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三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四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转充船舶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十五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偿付拍卖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及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因买受人悔拍而决定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组织、监督船舶移交,本院应当在船舶移交后裁定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七条  船舶移交后,相关拍卖信息应当录入船舶拍卖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竞买人参与拍卖但没有出价或者出价低于保留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无人交纳保证金完成竞买登记的,视为本次拍卖流拍。

对于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的,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再次进行网络拍卖,相关公告应在拍卖七日前发布。再次拍卖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九条 对于再次网络拍卖仍流拍的,拍卖船舶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发出变卖公告。

第二十条  无论拍卖是否成交,网络事务管理员都应当将网络拍卖关键数据及时保存,并将数据资料交相关案件书记员归档。

第二十一条  船舶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因网络拍卖平台终端故障导致竞买人无法有效出价的,本次拍卖作暂缓处理。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告暂缓拍卖的原因并重新组织拍卖。

因互联网流量流速原因及竞买人自身网络终端故障导致其无法有效出价的,不影响拍卖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船舶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

第二十三条  遇有需暂缓、中止、终止拍卖情形的,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网络事务管理员,网络事务管理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暂缓、中止、终止拍卖公告。竞买人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因拍卖暂缓、中止、终止造成的交易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拍卖船舶委员会成员、执行案件合议庭成员、网络事务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确保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

拍卖船舶委员会成员、执行案件合议庭成员、网络事务管理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院组织的船舶网络司法拍卖,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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