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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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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4: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
      
      1.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经营管理、船员权益保障,减少海上劳动争议,维护船员队伍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关爱船员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船东及所聘用的中国船员。

  3.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用品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建议的防疫药品。

  4.船员换班上下船,按上下船港口所在地政府和合同约定的遣返地所在地政府规定,在指定隔离点集中隔离的,自集中隔离之日起到集中隔离期满之日止,船东应按不低于该船员在船期间的基薪标准支付船员工资,并足额支付隔离费用。船员返家之后居家隔离或到家后再次发生集中隔离的,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船员换班上船隔离期满后,非因船员自身原因未能上船的,船东应按前款标准支付船员隔离期间工资。

  船员换班下船隔离期满或换班上船隔离期满后未能上船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遣返至合同约定地点,并支付遣返费用。

  5.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船员在船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的,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船东应依法支付在船工资。船员下船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船东应按不低于基薪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6.船员在船期间(含换班上下船隔离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就医,就医期间待遇参照《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规定处理。

  7.船员在船期间合同期满后未能按时换班下船的或船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合同期满后,船东未及时与船员订立新合同的,原合同有效期顺延。

  8.船员在境外换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要求隔离的,隔离期间的待遇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船员在境外换班,隔离期满后,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回国滞留境外的,船东应积极帮助船员尽快回国,保障船员的生活和安全,支付船员滞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照不低于集体协议的标准支付伙食费,滞留期间应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9.船员在境外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治愈或医疗期结束后仍因不可抗力不能回国的,从治愈或医疗期结束之日起,船东应积极帮助船员尽快回国,保障船员的生活和安全,支付船员滞留期间合理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照不低于集体协议的标准支付伙食费,滞留期间按不低于船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

  10.船东向船员支付隔离、医疗观察期工资的,应在本月或次月工资发放时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11.船员换班下船发生集中隔离的,隔离期间应为工作时间,船员公休期应从船员遣返至合同约定地点且结束集中隔离之日起计算。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在船心理压力和健康风险增加,船东应合理支付船员疫情补贴。疫情补贴应为船员收入,船东不得以购买疫情防控用品等方式替代发放疫情补贴。船东可根据船舶营运需要,自行确定疫情补贴的发放标准。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伙食供应成本上涨,船东应向船员支付疫情伙食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美元/人/日。

  14.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本标准自行废止。

  本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中国船东协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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