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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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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5 12: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引号:2102000026/2021-00002文件编号:大人社发〔2020〕24号
成文日期:
2021-01-26
发布机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01-26有效性:有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大人社发〔2020〕24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6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工作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连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执行。

二、因其他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四、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服务,规范其用工管理。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农民工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做好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和预警等工作。

六、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方式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违法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职工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所提诉求,快立快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工作,发现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附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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