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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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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7 12: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辽人社(2015)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见附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文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工作重点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固定职工和从业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方案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含总承包、专业、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在我
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方式。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对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实行独立于其它险种受理参保登记,鼓励各市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
(二)缴费费率。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7‰至1%费率收取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等适时适当调整,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
(三)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四)实名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在项目施工期内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所有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保经办机构,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建设项目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时效,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有效期限,自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至申报项目完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五)审批条件,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各市按本地区原缴费渠道办理)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及费率标准等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作为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及开工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待遇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要简化流程,缩短鉴定时间,及时送达鉴定结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至4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5至10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工伤或工亡农民工如特殊情况,经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申请,可以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进行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摸清本地区建筑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拟建项目计划及在建项目情况。请各市按季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办理所需材料、受理范围、费率标准,参保流程、工期变更处理。参保证明样本,待遇享受等具体事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市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的工作,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为全面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宣传,帮助建筑业职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工会组织发挥在职工维权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四)加强部门协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财政、安监、工会、地税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部门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基金收支等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协调督办机制,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建立操作性强、沟通顺畅、协同推进的联席工作机制,合力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2-6-17 12: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本企业不同施工项目之间调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理赔问题的建议》(第339号)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7-21  


王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本企业不同施工项目之间调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理赔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4年12月,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明确了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等有关政策。2015年2月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5〕34号),对建筑业农民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和实名管理做了进一步规定。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在项目施工期内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所有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2016年6月我市印发了《关于转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45号),推进了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职工动态实名管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花名册,施工期内职工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凡属于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企业均应做好职工动态实名管理,及时做好职工在不同项目中的实名动态维护,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同时凡在项目里的职工均可按项目参保。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对项目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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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7 12: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解决建筑劳务农民工伤残救治问题的建议》(第148号)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5-27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劳务农民工伤残救治问题的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收到苏跃升代表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落实,与市建协建立长效沟通机制,通过电话、座谈或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提升对我市建筑业参保企业的服务水平。2021年3月2日,我局会同市建协进行专题研讨,就您提出的3项建议达成共识。

二、答复意见

(一)因超过保险期限拒绝受理伤残鉴定问题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初次鉴定)申请受理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期限无关,企业可在建设项目保险期结束后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初次鉴定。

(二)因无劳动合同拒绝受理鉴定问题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受理无需提交《劳动合同》,企业可为达到退休年龄无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鉴定。

(三)企业垫付工伤医疗费需鉴定后报销问题

对于部分建筑业企业垫付工伤医疗费资金较大的情况,企业可以申请在完成工伤认定但未完成工伤鉴定的情形下提前申请报销企业垫付的工伤医疗费。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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