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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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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6: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2-12-29 08:36 编辑

故意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

A因大连某公园内种植的剑麻伤及儿童,对公园内部分剑麻进行了破坏性的茎叶裁剪、铲除。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委托评估,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对A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A毁坏财物部分原因在于为公众身体健康,身体法益优于财产法益,行为违法性减少,其对实行行为及后果缺少刑事违法性明知,有责性减少,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院拟对做A有罪不起诉处理。

鉴于在先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经重新委托评估,损失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最终结果:A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解除对A的刑事强制措施。

A的辩护律师: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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