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101|回复: 0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31 12: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 信息来源与登记
第四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 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DNA检材的管理、检验工作。
第八条 刑侦部门应当根据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和DNA信息,分别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进行查询,从中查找线索。
第九条 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
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 刑侦部门应当与报案人、失踪人员家属每个月至少
联系一次,主动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 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应当开展调查,重点注意人际往来、交通出行、财产处置、通讯、通信记录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
第十二条 经查找,刑侦部门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
害失踪人员的,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
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经查找,对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
员的,刑侦部门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失踪人
员情况转给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并告知报案人。
第十四条 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
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建立“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
系统”,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综合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失踪人员信息的收集、填写、撤销和查询比对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系统运行和通信网络保障。
第四章 信息上报
第二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填写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提取的生物检材经检测得到DNA数据后,应当立时充录入
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DNA数据按有关程序上报全国公安机关
DNA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负责审核。对上报的信息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当在接到上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上报的信息不符合填报要求的,退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补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信息撤销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后,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撤销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撤销信息进行审查,在2
个工作日内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失踪人员信息需要补充、修改的,由受理报案
的刑侦部门修改原《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随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补
充、修改信息逐级审核,即时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信息应用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地公安布
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下载全国失踪人员信息数据,开展信息综合应用。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对全国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考核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上网情况、信息质量和查找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失踪人员信息未按时上报、补充或者修改的,要认真倒查,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由公安部编制,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07:30 , Processed in 1.09099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