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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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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15: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
交人劳发〔1992〕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根据原劳动人事都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部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作为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凡从事表中所列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此次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企、事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实施,未列入该表但已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我部实行提前退休的工种,企、事业仍可继续执行。
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交通行业退休工种范围表
一九九二年八月四日

交人劳发〔1992〕663号附件
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编写说明
1.本表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的精神,为明确交通系统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而制定的。
2.本表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征求意见,并对作业现场实地考察、测试。在此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多次讨论修改,最后提出本范围表。
3.交通系统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是根据国家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现有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确定的。
4.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工种,劳动条件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差很远,因此仅工种名称相同,适用范围与劳动条件不同时,不能按本范围表执行。
5.交通系统中,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凡劳动条件、工种性质与其相同的,可报部审批后执行。
6.各企业应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通过技术改进和工艺改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凡今后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则应按变化后的条件重新审定。
7.适用范围一栏中,所有工种均指专门从事该工作的工人,兼职或偶尔从事该工作的工人不能按本范围表执行。
8.计算本职工作年限时:
(1) 所有船员以实际在船时间累计计算本职工作年限。
(2) 汽车驾驶员在长途运输与短途运输循环作业时,以长途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计算本职工作年限。
9.本范围表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解释。
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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