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283|回复: 1

李绍章:“司法为民”难防“草民炸法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9 23: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司法为民”难防“草民炸法院” 

                                     土生阿耿 

  这几年,针对法院的爆炸案件时有发生。据《新京报》报道,2006年1月6日上午,甘肃省民乐县农民钱文昭因继承纠纷携带爆炸物闯进县法院,引爆爆炸物,致使正在开会的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与该农民一起共5人被炸身亡,另有5人重伤,17人轻伤;据《燕赵都市报》报道,2005年5月12日,张家口市赤城县一男子胡守宪因离婚纠纷到法院办理离婚时引爆身上的炸药,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据《新京报》报道,2005年2月25日,一名矿工因工伤纠纷到湖南永兴县法院爆炸,造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被炸死,法院院长、办公室主任被炸伤;据新华网报道,2004年7月12日,南昌市进贤县一村民因赡养纠纷在文港法庭实施自杀性爆炸,本人当场死亡。 

  对于法院被炸,舆论反应不一。有人把这些轰炸者看成“分解民愤的英雄”,甚至把他们形容为“董存瑞的粉丝”,拍手叫好;有人则谴责这些肇事者违法犯罪,甚至把自己的“小命”搭进去,也害苦了遇害法官的亲属,同时给法院影响带来了不良影响;还有的人对此保持沉默,认为对此评论就是“对政治评头品足”,还是保持低调不要惹火烧身为妙。 

  面对法院屡次被炸的事件,笔者从未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前天发生的甘肃那家法院被炸之后,我却更加惴惴不安、忧心忡忡了起来。我挠破头皮,拍烂大腿:法官屡遭杀害,法院屡遭轰炸,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必须承认,国外也有法院被炸现象,如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加州法院和纽约法院相继被炸;2005年10月份,孟加拉国多个法院也连续遭遇轰炸。不过也必须承认,这些法院被炸的原因主要是恐怖分子所为,他们不仅炸法院,还炸政府、体育场、电影院、清真寺、商场和公园等其他公共设施。恐怖主义是一个具有浓重政治色彩的概念,往往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恐怖分子有计划的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显然,本文开头提及到的几起案件都是因继承、婚姻、工伤、赡养等民间、民事纠纷所引起的报复措施或者自杀性报复措施,与恐怖主义活动的所作所为大相径庭。但是,接连出现的法院被炸事件,确实给中国法院形象和法官威信带来了一些负面印象。因此,不得不对这种现象进行关注和思考。

  分析起来,原因自然很多。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机制方面的宏观因素,不容置疑;司法官处理案件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法院管理与防控机制,也可以考虑进来;“草民”个体的诸方面原因更不应忽视。这些缘由,本文无意评点。在此,我联想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宗旨。作为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重大举措,应该说,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03年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肖扬院长也曾指出:“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对此,我土生阿耿认为,尽管有些提法经常被其利用者特别强调“不是一句口号”,但在事实上它们确实也是一句“口号”,也应该首先成为一句叫得响亮的“口号”。在这一方面,我向来不反对“口号”,因为“口号”作为从一国之口、一党之口、一院之口、一府之口等发出来的一种呼号,它本身就具有潜移默化地改良人的理念的功能,比如“诚信”、“法治”这两个名词概念作为一句口号,提得多了,喊得响了,传得远了,它们已经在人民大众中广为流传,前者往往被用于道德谴责时的一个重要理由,后者则频繁地被运用于各行各业,这无疑在处理许多事务上会或多或少地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有些领导或者说口号的利用者完全没有必要去躲躲闪闪,故意避讳承认一些提法的“口号”性质。有时侯,不去自觉认识到“口号”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反而让“口号”显得更加虚化和空洞。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时,不仅不应在“口号”面前羞羞答答,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做好“口号”的大文章。那些专门为此创作的同志,不妨在有一些“口号”上再斟酌一番,突破传统思维之固有瓶颈,从最有利于发挥和实现“口号”功能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口号”创作得更为科学。比如,“司法为民”这句口号,如果渲染得多了,在当前中国“官本位”色彩还相当浓厚的文化背景下,反而不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的本来目的。因为在“官本位”的传统观念流里浸泡的部分官府和官员,包括司法官,很容易产生一种呈纵向分布而不是横向分布状态的“官——民”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的害处在于,让一部分官员无意中惦记或留恋漫长封建社会时期的统治结构,进而把自己当作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把“民”贬作任意宰割的“被统治阶级”。这就很危险了。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行政行为也好,司法行为也罢,“民”就会很可能被这些社会主义官僚人为地划分为良民和刁民、贵民和草民等。事实上,现实中也确有一些昏官,摆出一副脏兮兮的“臭架子”,露出狰狞的面目,把“行政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骂为“刁民”、“草民”。我最不放心的正是这些所谓的“刁民”和“草民”,因为他们一旦被划入了这一群体,其实就不再是“人”了,至少人格会大为减等,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因为有人所鼓吹的“差序结构理论”而随时受到冷落、搁置甚至侵犯。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06-1-9 23: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

(接上)
       因此,在“官本位”的陈旧观念依然飘摇在部分官员的心田里而没有离去之时,应该在“口号”宣传和理念培育上淡化一些政治色彩极为浓厚的用词,着重启用一些带有浓郁法治色彩的词汇。以我浅薄的理解,这里的“民”从“人民”的角度来理解的话,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人”则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过分地强调“民”,反而让人们感到“人治”之幽灵的存在,而特别地突出“人”,则会让人体味到“法治”之精神的到来。毕竟,现代法律上的“人”都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主体地位,享有主体权利,承担主体义务。所以,多提提“人”,少说说“民”,在我土生阿耿看来,这是崇尚法治的体现,也是追究文明的写照。其实,现在流行的一些“口号”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确实在宣传中发出了一些亮光,例如“以人为本”就是一个典范,我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的和谐社会也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于是,我倒很想建议将“司法为民”的口号及时修改为“司法为人”。这样的“口号”更具有法治意义,尤其放置在司法之语景下,这种提法似乎更为和谐。一方面,司法活动不是抽象的活动,而是具体的活动,它针对的应是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具体的“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像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行为来规制并非确定化的相对普遍性的人,也不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行为实现“造福于民”的广泛目的,法院只能处理实际发生的特定的案件,为人的合法权益之保障、为社会秩序之保障、为国家利益之维护,提供司法的最终救济和裁决。其直接意义其实就是“为人”,包括为官人,也包括为民人;包括为自然人,也包括为法人。另一方面,强调“司法为人”更有利于将该口号落到实处,因为根据前文所指出的,“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抽象概念,尽管说实现“司法为民”之宗旨依靠每个具体的案件来体现,但具体案件中即便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或者“不圆满案件”,在“司法为民”的解释语境下,这些令人不满意的“不良案件”可能对整体意义上的“为民”形象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却给具体的“人”带来程度不同的伤害。而由于“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在个体意义上也是一个具体概念,提出“司法为人”之口号,则会比“司法为民”更实在,对司法官的约束力和预警效应也更为直接。可见,“口号”也有空洞程度之差异,我尽管不反对在治理活动中提“口号”,但却反对空泛口号、抽象口号甚至虚假口号。故此,我主张,在刻意强调“司法为民不是口号”、摇旗呐喊怎样落实“司法为民”之前,应该首先大胆承认“口号”在事实上应有的功能,同时在“口号”的提法上多动点脑筋,不必要求做到精益求精,但至少要保证朴实真挚,然后才可以付诸实践。否则,“口号”本身是空洞无物的,谈何贯彻落实? 

  应注意者,我所主张的“司法为人”,在本质上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蕴涵的人性机理是一样的,那就是:理性地尊重每一个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公务员”——法官,要在审理或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时,不能携带“官——民”思维之病毒,要把涉案人员确实看成“当事人”而不是“当事民”,更不能看成是“当事草民”。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也应该提高案件审理的细腻程度,合理把握“司法正义观”,既不能越过程序,“跨栏求实体”;也不能忽视实体,“死板套程序”。两者都容易使案件要么囫囵吞枣,要么扑朔迷离,很可能就会让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法院是审判机关,但在我看来司法活动却不仅仅是走马观花地审一下、判一下了事,驾驭好审判活动要求每一个司法官都要掌握审判艺术,不仅包括法律业务之智力艺术,更包括诸如道德、伦理、心理等非智力艺术。“司法为人”就是既要瞄准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又要瞄准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还要瞄准人性,“以人性为关怀”。因此,我土生阿耿认为,“科学司法观”的涵义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性为关怀”。 

  科学司法观同时也是司法契约观。也就是说,在“司法为人”的理念指导下,其实在司法官府或者司法官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司法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司法官府或者司法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家”,当事人作为享有私权利的“私人”,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各方面利益现量分析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双方是不平衡的,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因此,在司法契约义务上,法院和法官应该承担更多的司法照护义务。一旦该义务被法院或者法官违反,或者当事人认为该义务被违反,那么,作为弱者一方的当事人则可能会因为法院或者法官对司法契约的“违约行为”,而采取一些应对性措施,包括上诉、申诉、上访等正当救济措施,也包括刺杀法官、轰炸法院等非正当救济措施。其中,把“当事人”看作“当事民”或者干脆骂为“草民”、“刁民”,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司法契约的行为,也与“司法为人”这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相背离,于是,轰炸法院之事件制造出来,在司法契约这一点上来讲也就不难理解了。 

  “司法为人”的科学司法观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对法院或者法官的约束。但是,问题又出来了:司法以人为本,那么,人以什么为本呢?这就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尊重问题了。如果当事人在对法官、法院和法律毫不尊重甚至藐视、仇恨的情况下,那么,无论法院审判案件有多么公正,总也不能摆脱这些人的纠缠、侵扰甚至谋害。所以,我认为,司法以人为本,人则也要以人为本,尊重作为“人”的法官,同时以法为信,尊重作为应该成为信仰的“法”,而不能铤而走险、以身拭法。 

  总之,“草民炸法院”,轰炸的不仅仅是特定的法院和法官,更是向我们的司法制度开了一炮。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一棍子指向法院和法官,因为地球人都知道,法官也有“道不尽的难言之隐”;也不能一杆子戳向那些常被昏官定性的“草民”,因为连外星人都明白,中国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在此,我从“司法为人”的视角说开去,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恳切希望建立和完善法官人身之特别保护机制,更要友情提醒共和国的人民法官:“明天还有云要飞,留着天空陪我追”,一定要珍惜,珍惜人民赋予你的司法权力、珍惜父母赋予你的生命权利,珍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懂得珍惜,就可能依然难防“草民炸法院”,因为那颗炸弹,今天可能“躲在三万英尺的云底”,但明天它可能就穿云破雾,冲你而来。 


                                 2006年1月9日凌晨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 

作者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上海政法学院  

  邮政编码:201701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个人主页:http://www.zzhf.com/detail.asp?id=570  

  写作社区:http://www.lawfan.com/asp/readTopic.asp?id=362  

  博客网址:http://tsageng.fyfz.cn/blog/tsage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王希胜律师地址
' 百度地图API自定义地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08:36 , Processed in 1.12055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