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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
2004-12-01
欢迎垂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 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包含证据,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书面仲裁协议)
(二)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请(1)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2)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3)书面指示本会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等。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五)另,请注意:
(1)仲裁申请书正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要1份原件。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2)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则适用简易程序,需要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一式三份;如果索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涉及争议金额不清的仲裁请求,则适用一般程序,需要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不只一个,那么,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就得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
三、同时,请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交纳仲裁费预付金。原则上,仲裁费将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庭外和解或仲裁庭调解和解而撤销案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退回一定的仲裁费预付金。
四、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话64646688、传真64643500或64643520、电子邮件cietac@public.bta.net.cn、来人咨询或查访本会网站www.cietac.org。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2345,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
邮政编码:10017 电子信箱:legalny@global.com
电 话:(212) 1234567 传 真:(212) 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申请人代理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1990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990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D/A180天。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至第9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货到后,被申请人到银行承兑了汇票,提取了货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被申请人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所要求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多次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催要货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见附件第10-15页)、通电话(见附件第16-17页的证人证言),并以各种方式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至第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页,赵前孙里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附件第6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
5、附件第7页,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的检验合格证书
6、 附件第8至第9页,河北省进出口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7、附件第10-15页,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函件
8、附件第16-17页,证人证言
(落款)
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
1993年5月9日
授权委托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特此授权 (代理人姓名) 代理本人/本公司处理与 之间因 (合同/交易/船舶碰撞)引起的争议案件。
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提出答辩、反请求),选定仲裁员,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出庭陈述、辩论,与对方和解,收取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名称(姓名,如果是个人,请列明身份证件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代理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特此授权。
委托人署名
(签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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