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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人员工作纪律及其责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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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5 19: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财务人员工作纪律及其责任的若干规定
    一、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到银行提取现金或挪用银行存款和现金。提取现金必须有随同保卫人员。
    二、禁止出纳人员自开收据收款和不开收据收款;禁止会计人员代收学校应收款。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未经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不能给予付款、报销。
    四、学校各项应收已收款(现金部分),一般应当天入帐,特殊原因亦应在收到后3天内进入学校开户银行帐号,严禁滞后入帐。
五、严禁涂改会计凭证、帐表的数字、文字(更正错误除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保守学校财务秘密,不准对外泄露学校财务活动信息。
    七、服从财务主管人员的工作安排,领导交办的事不能以各种借口拖住不办,有不同意见应主动向领导反映。
    八、不准将财务室门匙交给非本室人员使用,财务室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亦不允许代人保管、存放任何私人物品;财务电脑软件不得交给无关人员调阅使用。
    九、不允许将会计资料、经济合同传递给无关人员查阅,如财务人员携带出财务室亦须主管领导批准。
    十、开户银行及业务主管部门有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自行办理。
    十一、购买支票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废支票应留存交会计验证;支票签发后,不得变更其用途,亦不得变更支付金额。
    十二、违纪责任:
凡违反学校财务制度及上述规定者,不论是否造成学校财务的损失或重大影响,学校都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部分奖金;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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