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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力赔偿纠纷增多应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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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1: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电力赔偿纠纷增多应予关注
2006-02-15   
供电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均不属于电力部门,那供电设施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电力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4月20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以维修、检查落实不到位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受到当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电表惹火 一家4口遇难


电表故障引起火灾致,导致睡梦中的一家四口遇难。悲剧发生后,受害人亲属历时5年终于讨回了公道,法院终审判决供电公司、村委会、电管员分别赔偿受害人赔偿总额116348元的30%,另三只电表的所有人连带赔偿总额的10%。

1999年5月10日晚12时许,云南省沾益县盘江乡荣兴二村加工房内东南角的三只电表中的一只长期通电,产生高温引燃电表底座木板而引发火灾。烧死睡眠中33岁的高强及妻子庄秀琴(28岁),7岁的女儿高雪蓉和4岁的高雪燕。同时烧毁高强的一间半房屋及家俱、粮食等物。事件发生后,沾益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电表故障而引发。接认定书后,因对事故责任未作划分,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足够的反证证据。经过多次要求赔偿无果,高强74岁的父亲高玉明走进法院。

火灾发生于连排五间的土木结构房。1991年,村民高强、高正东分别购得北面和中间房屋各一间半,南面两间半。其中南面两间承包给村民陈正文作为加工房。当时村中的总电表及各用户分表13块安装在加工房。房内三只照明电表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分别属于村民陈树东、陈存玉和杨进华。1999年2月1日,荣兴村公所(如今的村委会)与没有电管员资质证书的村民庄保林签订协议,委托庄从事管电工作。电力公司及下属机构也未对庄保林的管电工作查验、监督和检查,陈树东、陈存玉、杨进华三户没有装置电表房屋的钥匙,钥匙由庄保林保管使用,此三村民无法对自己所有和使用电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沾益法院审理后,人身损害参照案件发生时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丧葬费8400元,死亡补偿费95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40元。烧毁房屋的购价款为848元,房屋装修和其他财产已完全灭失,无法准确查证、核实,法庭酌情裁量认定为8000元,合计共116348元。遂根据《电力法》、《乡电站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判决供电公司、村委会、庄保林分别赔偿高玉明人身、财产损失58174元、34904.40元、17269元;陈树东3人各赔偿2000元。

一审宣判后,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电表产权属用户、火灾原因认定责任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等为由不服上诉。曲靖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比例分配不当,据此改判。

(二)高压线两次惹祸

烧毁杉树1.2万多株

电杆高压线脱落造成森林火灾未能引起供电部门重视,致使事故再次发生,苦心经营“绿色银行”的师宗县农民项庭斌欲哭无泪。曲靖中院给了他最终说法。供电公司要赔偿老项损失60773元,高良乡小乐多等3个村民小组各要赔偿20257.60元。

1988年秋,师宗县高良乡大乐多村民,今年64岁的项庭斌全家在马街丫口(地名)的山坡上栽了上万株杉树。2000年,该批杉树大的直径约12至24公分,小的直径也达5至6公分,整天守着“绿色银行”的老项整天乐呵呵的,心想一家人的辛苦总算没白费。2000年5月10日中午1时许,老项人工林中上的电杆高压线扎线从瓷瓶上脱落着火引起火灾。谁也没有料想到,不到一年时间的2001年3月6日中午2时许,在上次火灾的同一位置的同一棵电杆上的高压线再次脱落,同样引起火灾。经统计,两次火灾共使老项家的30.6亩杉树遭难,造成12730株杉数被毁,其中幼树1224株,经曲靖市林业勘察设计队对被烧毁的林地资源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经物价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两次火灾的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18246元,老项支付鉴定费3300元。由于事故责任方互相推委,老项将电力部门及共同投资架线的3个自然村诉进法庭。

师宗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供电公司以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公司,公司不是赔偿义务人和评估损失费过高为由上诉。

法官说法

针对近年来农村“电老虎”伤害人身、财产案件增多,而电力部门往往以产权、使用权不属于电力部门抗辩的情况,曲靖中院承办上述两案的法官说。

电表案中,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认定是法定部门依法所作的评价,虽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反证予以推翻,该鉴定结论应予认可。根据该鉴定,火灾原因是因电表故障而引发,电表所有人及对电表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其过错分担赔偿责任。其中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电管员进行有效监督,有管理失职之责;村委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管理组织,将电表集中交由无管电资质的电管员承包,属管理失职;电管员明知自己无电管员资质和技能,且未能按照专业知识进行全面的管理,其过错同样明显。陈树东等3人是引发火灾电表范围内的所有人,在无法分清是谁的电表引发火灾的情形时,三相关人均应负担责任。

而高压线着火案的焦点问题是责任人的确定问题。我国原电力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引发事故的高压县设备的产权属于3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故均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是肯定的。但是,我国《电力法》及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等也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安全用电工作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对用户受电设施的安装许可、施工检查、竣工检查负有特殊职责;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全用电的监督者,经营电力的主体,因其未尽到足够的维护管理义务导致本案的发生,也应依上述法律的规定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对从事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可见,本案的责任主体不仅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还有对电力运行安全负有督促检查、维护检修等义务的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电力赔偿纠纷增多应予关注



近年来,我省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为农村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各种用电设施在装配、运行、管护等过程中,难免出现电力损害的行为,形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电力部门陷入诉讼,不仅分散了电力部门发展农村电力事业的精力,案件后的赔偿对电力企业扩大再生产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对受害者而言,一起电力事故不论是对一个家庭还是受害者本身都造成了多少金钱无法弥补的伤害。

农村电力损害赔偿增多的原因

据对曲靖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电力损害赔偿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有5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村用电设施因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难于进行合理的布局,客观上使电力设施的装配和管理维护增加了难度。如师宗县发生的同一电杆高压线两次脱落引发两场大火,造成农民项庭斌的12730株杉数被毁,其中幼树1224株,经曲靖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两次火灾的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18246元。

二是电力设施的所有者或用电主体特别是一些个体小企业者、电力工程施工者等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降低成本而违章操作、使用劣质设备材料、任意改变线路和用电设施现状等。

三是安全用电意识不强。设计施工时往往寻求最大的使用效果,但却用最低的原材料成本和安装费用,导致用电设施的材料质量低劣,施工和维护条件低下。同时只注意用电,而对管理和维护不够重视。1999年5月10日晚12时发生在沾益县盘江乡某村加工房的电表高温引发火灾案中,烧死睡眠中高强夫妻及2个孩子。后法院查明,村中的总电表及各用户分表13块均安装在加工房,由没有电管员资质证书的某村民负责管理和维护。最近,曲靖中院终审判决供电公司、村委会、电管员分别赔偿受害人赔偿总额116348元的30%。

四是电力主管部门或供电管理人员的技术力量不足,电力管理跟不上电力事业的发展等。经过电网改造后发生事故被判决电力部门赔偿的重要原因主要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安全用电工作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对用户受电设施的安装许可、施工检查、竣工检查负有特殊职责。

五是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施依然存在。1993年6月23日,师宗县5岁的英东被未悬挂危险标志,周围无围栏,距地面最高处仅为1.24米,最低处竟然才为0.96米的变压器击伤头部、双上肢和腹部。经司法鉴定,小英在70岁前需安装假肢费用617630元,颅骨缺损区及无头发区域的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5万元。

另外,还存在对不符合或达不到供电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力设施被破坏未及时维修等产生事故等情况。

遏制农村电力损害纠纷上升的对策

首先要大力开展有关电力法规及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习和掌握电力法规和用电知识,遵守电力法规和用电制度的良好局面。其次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树立全局观念,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出发,做到用电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和统一管理,为系统规范管电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最后是加大对农村用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是严格标准,对达不到用电标准、供电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和供电;二是及时加强对农村电管员的业务工作培训,提高基层电管员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同时尽可能增加电管员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完善农村电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四是加大对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及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理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5000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区鸿雁 0874-3318928、13577372778


   

作者:[滇东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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