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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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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2: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遵化市人民法院      刘立忠

雇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的,雇主与受雇用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他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目前尚无专门调整雇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加工承揽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

由于二种关系相近,但在法律适用上不一样,所以在诉讼中经常发生分歧。

现举一例:甲自家有水井一口,因长年干旱,水位下降,欲加深数米。乙、丙合伙从事打进业务,其收费一般为每进一米70—80元,无营业执照。一日甲与乙、丙协商为其加深水井,未定加深米数,但约定每加深一米70元,并由甲提供空压机一台。是日,乙在井上提料,丙在井下挖料,乙在提料中突然提料绳折断,将在井下的丙砸伤。丙起诉甲、乙要求共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0万余元。

甲和乙、丙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和赔偿数额等问题,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甲和乙、丙的关系问题上争论不休,法官对该案的处理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甲和乙、丙是什么关系,我们还得从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去分析。

第一,雇用关系是关于劳务的契约关系。雇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雇佣人和受雇人,即俗称的雇主和雇工。雇主是指接受他方劳务并支付报酬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雇工是依照契约提供劳务给付的人。加工承揽有时也是提供劳务,但两者的实质内容不同,雇用关系是以获取他方劳务为目地,而加承揽是以获取他方劳务成果为目地。

第二,雇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性。由于雇用关系是以获取他人劳务为直接目的,所以,雇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因雇用中的劳务给付必须由受雇一方亲自为之,而不能由他人代劳或转雇他人。比如单位雇用一名焊工,该单位的焊接工作只能由该焊工完成,而不能转托他人或再雇他人。而加工承揽不同,做为承揽方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转托他人完成,为完成工作还可以再雇他人共同完成任务。

第三,雇用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人员和人数具有直接的支配权。为完成任务雇主可以决定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也可以决定从事该任务的人数和人员。加工承揽则不同,委托方不能直接干予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方式、方法,也不能决定完成工作的人员和人数,只能要求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标准。

第四,雇用关系以给付劳务报酬为对价关系,或以工作时间论,或以工作成果论,但雇用支付的只是劳动报酬。而加工承揽则不同,是以工作成果而给付价款。

据以上分析,前述案例表面上看属于雇用关系,实则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双方约定按进尺取费,实际是给付工作成果价款,甲是以取得劳动成果(进尺)为目地,丙、乙是以合伙为他人挖井获取利益为目的,甲与乙、丙不存在雇用关系中具有强烈的人身性的特征,乙、丙如何完成工作,怎样完成工作以及用什么人、用多少人、用什么方法完成工作,完全取决于乙、丙自己。至于甲为乙、丙提供了空压机,并不是成为雇用关系的决定要件,因为加工承揽中也存在委托人提供必要设备(施)的问题,委托人是否提供一定的设备(施),取决于合同的约定,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加工承揽的价款,但不能以此认定双方是雇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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