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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中配套部门提供的材料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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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诉讼请求多,涉及的证据材料也较多,带来的是这些配套部门提供给受害方的材料所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认定也较为难.以下对这些配套部门提供的材料存在的问题一一列举,以期能引起重视.
    一,医院出具的材料存在的问题:

    1,医疗费用中有些并不是患者必须使用的,如梅毒的检测,肝炎病毒的检测\生理肌能缺陷的检验等,有些检测是为了科学实验,与患者受伤无关,致使赔偿主张时引起争议.

    2,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载明的休息时间明显较松,与法医鉴定相差较大,致使当事人很难相信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生也比较随意,或者存在不严格按规定给患者出具病假条.

    3,医院出具的用药清单及出院记录均无医院盖章,致使当事人对该方的证据来源提出异议.

    4,医院在受害者受伤当初书写的名字不准确,法律上不允许错一个字,同名同姓的人太多,名字不同就会产生不是同一人的认识.

    5,医院现在有一些固定的护工,这些护工由护士长管理,护士长出具的关于某人护理多少天的证明因未有医院的盖章,无法知道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6,医院为方便患者提供一些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等于未提供.


    二,交警部门的材料存在的问题:

    1,车辆检验鉴定书无检验部门相应资质材料以供双方当事人审核,

    2,鉴定书上鉴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无依据证实,

    3,鉴定书上的名字是打印的,非亲笔签名,无法得知是否鉴定人员鉴定.

    4,价格部门对车辆的评估只在鉴定书上盖章,未在鉴定清单上盖章,出具的评估费收据未有单位盖章,当事人实际费用已发生,但出未的证据存在瘕疵.

    5,有的行驶证上车主的名字与驾驶员不一致,做调查笔录时应问清双方关系,车主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便于当事人起诉时能将车主起诉在内,法院能及时通知车主.

    6,现在人口流动量大,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大量的外地人口,故交警部门在做材料时应尽量问清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经常居住地,而不要只摘抄身份证,许多身份证上的地址已不准确,有的因城市改造已不存在,有的经常居住地与原户藉所在地已不一致.诉讼时发生找当事人难.

    7,当事人到交警部门复印的材料应帮助盖章,注明出处.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8,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主张手机损失的较多,这方面的证据让当事人提供一般也较困难,故交警部门也应尽量查实.以便当事人赔偿.

    9,交警部门负有通知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且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较为有依据.否则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会抗辩其并非拒赔,而是不知道,故不能承担诉讼费.



    三,保险公司:

    1,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最高的法院效力,但现保险公司做理赔案在有了判决书的前提下还要求象原来一样要当事人提供一些其所需的证据材料,这方面的观念是否应予改变,做理赔案时只要有法院法律文书为准就行.

    2,当事人投保时投保人的名字有些写得很随意,不与行驶证一致,理赔多纠葛.



    四,法医鉴定存在问题:

    按最高院的<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误工人员的误工期限可至评残之日前一天,但有些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核时认定误工期限明显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存在不同学科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冲突,需要进一步统一.


    五,车辆管理所;

    1,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的名字与实际已明显不一致,有的单位早已不存在,有的车主已明显将车转让给他人,但车辆管理所仍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进行验审,建议是单位的在车辆审验时需提供执照,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进行验证,切实进行好管理.也好给实际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的争议得到减少.

    2,由于第一个问题带来在车辆进行登记管理时,应在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时核对经常居住地,以采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便于管理\联系.

    3,在车辆进行登记和进行每年一次的审验时应对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进行采集,便于理赔和法院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作者:[122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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