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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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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4: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道交法在事故处理赔偿责任方面规定较为超前,配套部门及配套法规未出台,导致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全国各地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主体的确定方面,车辆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2,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有的地方确定为被告,有的地方确定为第三人。


    3,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属于哪些项目,继承人该如何分割这部分赔偿款。


    4,多人受伤、死亡、多人财产受损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限额该如何合理分配给受损方。有些起诉在前,有些未起诉,有些向同一法院起诉,也有各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与法院之间如何协调,合理分配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不在同时间起诉的法院是否该先预留部分责任限额方面的金额,预留标准为什么。


    5,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6,诉讼费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


    7,赔偿范围上的认定差异,如何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年龄段的人何种人才可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


    8,事发后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的款项如受害方的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话,应如何主张权利。


    9,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其所受损失是否既可按交通事故赔偿,同时还可按工伤事故进行赔偿,即是否能进行双重赔偿。


    10,交通事故受害方提出的一些细小损失如受害人的衣物损失、自行车损失等事发后均未进行估损,而且要提供证明价值的发票也较困难,在此情况下是否一定要强调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价值依据,就予以驳回?这似乎很苛刻。


    11,车辆减值损失是否能得到保护.


    12,车辆停运损失应提供哪些证据法院才会采信.


    13,当事人乘座的车辆有些不很规范,车票本身很存问题,但实际损失已发生,票据法院该如何

认定才能最大范围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122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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