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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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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本文中简称:《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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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1、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对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具有普通适用性。
2、《解释》第8条比《民法通则》第121条更合理,有普通适用性。
3、《解释》生效(2004年5月1日)后,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对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再双重赔偿,即不适用。
5、对于《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6、对于非民事侵权成造成的人身伤害、意外死亡事件,不适用。
二、《解释》具体条文中的适用规则
1、《解释》第1条、在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范围的同时也就规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
2、《解释》第3条、第4条扩大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构成《解释》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连带责任。
3、《解释》第5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实现,对于《解释》第3条规定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不适用。对于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4、《解释》第8条、对于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5、《解释》第9条、第10条、属于雇主对雇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与工伤事故事故赔偿的关系,只要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应当适用。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不适用本条。
6、《解释》第12条、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适用《解释》。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当适用。
7、《解释》第16条、公共营造物致害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范围的,适用本条。
8、《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9、《解释》第33条、定期金赔偿方式、给付费用,由受诉人民法院确定。
10、《解释》第35条、将赔偿所依据的计算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确定的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上一年度”的概念,解释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在适用方面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1、司法解释之间: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普遍适用的是《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一般规定,或与《解释》内容不一致的适用《解释》;3)、在没有基本法的情形下,也存在一个普通与特殊的适用关系。
2、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3、对于专项赔偿,应当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如《国家赔偿法》。
4、行政规范规定的直接适用《解释》,如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第58条“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解释》执行。
【特别说明】
经核对,对原文存在的笔误进行了更正,并对部分章节段落进行了调整性增补修改。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歉意!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
自2004-12-02起至2005-01-05 14:59:40前十篇文章已由【中国法院网-[民事研究]-刊出】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条款基本内容及其适用规则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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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国法院网中部分网友对本文的帖子】
小桥西 发表于: 2004-09-2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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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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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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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行的效果很好,没有司法解释权的江苏高院的意见有可能被最高法院采纳,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了。天津法院的“人身伤害免责无效”的判例,不就是被《合同法》采纳了吗?
我想如果专门介绍江苏高院的《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比较好,比较合理,建议大家参照执行倒很不错。
白发生 发表于: 2004-12-1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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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wyc018 @ 2004-12-04 20:14 )
请问人事争议全国各地有胜诉的吗?
如果胜诉是指法院制作的判决书中有实质性的对原告有利的条文,且不考虑原告最终能否真正获得实际的利益,我至少认为有了两个“胜诉”案例:1、陕西省科学院鬲安国人事纠纷案。2、我本人的案例。但是,若以原告(陕西省科学院干部鬲安国、本人,中科院某分院教师)是否真正能得到判决的利益来考量胜诉与否,我觉得就很难说全国已有“胜诉”的案例。
当然,我也许孤陋寡闻了,网友们可以登录央视网站搜索“鬲安国”,在央视经济频道的《经济与法》栏目中查阅相关节目的案例内容。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消息证明鬲安国同志已经得到了法院判给他的实际利益。我的案子,也早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单位(被告)仍能对抗法律,拒不执行。而且,法院也在以“执行有困难”为由拖延时间,执行法官甚至居然能说了“执行完毕”却又严辞拒绝向我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至今已经半年了,我的判决仍未完全生效,这能说我胜诉了吗?我徒有一纸“胜诉”的法律文书,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mdshnx 回复 发表于: 2004-12-14 13:27
[白发生]:看了你的帖子,你说谈情形,本人非常理解与明白。究其原因,我想除了法制环境与人为因素外,仍有:1、政治体制中的人事权没有打破,本人认为,对于中央级的人事,可以保持原有框架与做法,而对于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尤其现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向法律调整尽快过渡;2、人事这块目前仍没有法律规范来调整,这是个大问题,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必有胆量去碰,因为他们的人事权的行使也要通过人事部实现。3、本人对人事争议这一“新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也陆续发表了些小文,有关心我的网友对我提出“不要碰”的忠告,这点足以证明“人事争议”官司要真实的胜诉,法律向弱者倾斜是非一日之寒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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