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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若干疑难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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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19: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若干疑难复杂问题

                    阿布拉江•土尔迪



1、离婚案件:

假结婚证问题比较突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离婚目的,夫妻一方给对方出具欠条,离婚后,一方持欠条起诉的,该欠条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赔偿数额计算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未能及时公布;

城乡差额赔偿问题,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城镇计算还是农村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难以掌握。

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赔偿年限,难以认定。

赔偿请求权的顺位,是否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问题。如果第一顺序的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权利人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还是仅以起诉的权利人作为原告审理案件问题;

侵权人与赔偿义务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在诉讼中列侵权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还是直接列监护人即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为被告,存在争议。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未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案件,如何划分责任问题;

在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借用、租赁、承包、转让没有办理户籍转移、挂靠、学徒驾驶)下,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比例问题;

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问题。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何认定乡镇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或处理决定的效力问题;

对参加第一轮土地承包但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民,现要求继续承包原来承包的土地,其户口仍在该乡村又没有其他耕地的,如何处理问题;

5、抚养费纠纷案件

被抚养的子女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起诉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承担从离婚到现在及今后抚养费的,请求支付过去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还是子女只要没有超过18周岁,过去几年的抚养费都应支付问题。

6、在民事诉讼中,对单位,特别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比较随意,其效力认定问题。

证人证言和书证相矛盾时,效力认定问题。


希望同行朋友提出高见。



作者单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2-4-20 16: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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