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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事故抵押金收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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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10: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抵押金收取及管理规定
2006-03-01 来源: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有一个难题一直困扰着我市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那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许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抢救治疗所需的费用不能及时到位,从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民事纠纷。

  日前,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大连市实施<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未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收取事故抵押金。当事人拒交抵押金的,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交纳抵押金后立即发还车辆”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交通事故抵押金收取及管理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确定了十种应收取交通事故抵押金的情形:
一是外地车辆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
二是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三是机动车无号牌及未经注册登记的;
四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是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六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七是受雇佣驾驶人是外地身份或在连无固定住所的;
八是事故实际损失数额大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数额的;
九是不收取事故抵押金事后寻找困难的;
十是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情况办案人认为有必要收取事故抵押金的。
同时,还规定了对发生交通事故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其身份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按照其所得赔偿费收取抵押金,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进行调解,将确定的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这个《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我市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是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立法宗旨的重要体现。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正确理解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举措,与交警部门一道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3-3 05:5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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